1.中華民國91年05月10日教育部台(91)特教字第91052281號令訂定全文8點
2.中華民國92年03月19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20037767號令修正第8點
3.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1010212916B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142801433A 號令修正「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並自114
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