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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設置北、中、南三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訓導)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訓通字第0940046644B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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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強化大專院校學生事務(訓導)功能,整合學生事務(訓導)人力,提昇輔導與服務品質,特於北、中、南三區設置大專院校學生事務(訓導)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協助學校處理學生事務(訓導)問題,增進大專青年身心之健全發展。

二、各區學生事務(訓導)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之成員如左:

(一)北區大學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其成員包括臺北、基隆、宜蘭、花蓮、桃園、新竹等縣市地區內之大學學生事務長組成之。

(二)北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訓導)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其成員包括臺北、基隆、宜蘭、花蓮、桃園、新竹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之技術學院學生事務長及專科學校(含僑生先修班)訓導主任組成之。

(三)中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訓導)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其成員包括臺中、苗栗、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地區內之大學學生事務長及專科學校訓導主任組成之。

(四)南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訓導)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其成員包括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及澎湖等縣市地區內之大學學生事務長及專科學校訓導主任組成之。

以上各區所劃分之學校係原則性之規定,必要時亦得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考量區域平衡原則、學生特性、改制學校增加數量暨改制學校意願,依照學校及區域特性酌作調整。

三、本中心設工作小組,由區內各校推舉五至九校之學生事務長(訓導主任)擔任工作小組委員,並互推一校為召集人;任期期間學生事務(訓導)主管若有更易,由該校新任者接任至該任期結束止。

四、本中心工作小組委員及召集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凡擔任召集人之學校學生事務長(訓導主任),得在其校內同仁中,聘請有學生事務(訓導)工作經驗者一名擔任執行祕書,以輔助召集人推動中心業務;並指派一至三人辦理文書及行政事務工作,以上人員皆酌支工作津貼。

六、本中心採共同解決問題方式,協助解決區內各校學生事務(訓導)工作之共同或個別問題,其重點工作內容如左:

(一)有關定期訪問各校學生事務(訓導)工作現況及經驗交流事項。

(二)有關各校學生活動內容及趨勢之分析事項。

(三)有關維護校園安寧及校園意外事故之防範事項。

(四)有關學生校際活動之聯絡與協助事項。

(五)為加強區域性學生事務工作之聯繫與發展,四區學生事務(訓導)工作協調聯絡

心應蒐集出版學生事務(訓導)工作參考資料事項並彙整各校相關學生事務(訓導)工作作法及措施,以提供區內學校參考。

(六)有關學校學生事務(訓導)相關制度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七)有關學生事務工作年度專案計畫之研提、彙整及執行事項。

(八)有關協助教育部訓育委員會辦理之學生事務訓輔人員活動事項。

(九)有關邀請學生事務長及學者專家組成各區學生事務發展與諮詢小組,遇有重大學生事務工作事件時並得召開區內協商會議、公聽會或記者會。

(十)其他有關事項。

七、本中心為加強服務工作,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聘請對學生事務(訓導)工作有經驗之教授或學者專家,組成學生事務(訓導)工作諮詢小組,並排定諮詢時間及輪值表,採下列方式為區內各校服務:

(一)電話諮詢。

(二)書面諮詢。

(三)座談(或面談)。

八、本中心每學期至少舉行全體成員會議二次,其開會日期及地點,由召集人會商各小組委員決定之。

九、本中心每次開會時,均請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派員出席指導。

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