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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設置大專院校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訓通字第0940046644B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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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大專院校輔導功能,整合輔導人力、提升輔導與服務品質、並配合青少年輔導計畫之推動,以協助學校處理輔導問題,增進大專青少年身心之健全發展,特於北、中、南三區設置四個大專院校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協調諮詢中心)。

二、各區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之成員如下:

()北區大學院校: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花蓮等縣市地區內之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組成之。

()北區專科學校:台北、基隆、宜蘭、桃園、新竹、花蓮等縣市地區內之專科學校(含僑大先修班)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組成之。

()中區大專院校: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地區內之大學及獨立學院暨專科學校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組成之。

()南區大專院校: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等縣市地區內之大學及獨立學院暨專科學校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組成之。

    以上各區所劃分之學校,係原則性之規定,必要時亦得由本部訓育委員會統籌調整之。

三、協調諮詢中心由區內各校推舉五位至七位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為規劃委員,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間輔導中心主任若有更易,由該校新任者接任至該任期結束止。

四、協調諮詢中心規劃委員及召集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五、協調諮詢中心設於召集人所屬學校,負責規劃區內各校輔導工作之整體配合事項,並協助解決個別或共同問題,其重要工作內容如下。

()有關各校輔導工作現況與發展資訊之蒐集與交流事宜。

()規劃推動「活潑大專學生輔導工作方案」事宜。

()有關各校輔導教師及人力資源現況及趨勢之彙整及分析事宜。

()輔導計畫相關工作項目之規劃及分工事宜。

()各校學生輔導工作問題之協調與解決事宜。

()有關協調本部辦理之輔導人員活動事項。

()協調諮詢中心為加強服務工作,得由各區依實際需要,聘請對輔導工作有豐富經驗之學者專家或精神科醫師,排定諮詢時間及輪值表,以電話、書面及面談等諮詢方式提供服務。

()其他有關事項。

六、凡擔任召集人之學校輔導主任,在其校內輔導中心,得聘有輔導工作經驗者一位至三位兼任行政助理,以協助召集人推動中心業務,並辦理文書及行政事務工作,以上人員皆酌支工作津貼。

七、協調諮詢中心依據區內所屬學校輔導工作特色,分別策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由承辦學校擬具具體工作項目實施計畫,報由本部核定後據以補助或委託執行。

八、協調諮詢中心每學期至少舉行全體成員會議一次,每季至少召開規劃委員會議一次,以檢討策進區內各校輔導工作執行情形。其開會日期及地點,由召集人決定之。

九、協調諮詢中心每次開會,均請本部派員出席指導。

十、協調諮詢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