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前於84年函送之「大學學位證書、證明書格式說明」(84年4月6日臺(84)高字第015139號)函係依「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訂定,因「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業經本部於93年12月8日台參字第0930162164A號令廢止,是以該說明停止適用。
二、惟學位證書若無統一之規定內容、格式,將影響學生權益,且近來亦傳坊間有假造學歷證件之案例,另配合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本部業於93年12月14日以台高通字第0930165542號函,有關大學校院各級各類學位證書、證明書所應載記及注意事項,茲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請各大學校院各級各類學位證書(以下簡稱為證書)格式 均以由上而下、左至右橫式方式書寫或套印。
(二)證書內容應包含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系(所)(組)、畢業年月、授予學位名稱、 發證日期及證書字號,外國學生並須加註國籍。學生修習輔系或雙主修者,其證書應載明輔系或雙主修名稱。
(三)證書由校長署名,如需副署,由各大學自行規定;並載明學校全名稱,加蓋學校印及鋼印。如有黏貼照片,則於黏貼處加蓋鋼印。
(四)學位證明書之格式、內容比照學位證書,惟其內容需增列「證書遺失,特予證明」
(五)證書、證明書式樣(含證書用紙大小等)由各校自行設定。
(六)為預防各類證書、證明書遭仿冒,建議各校依實際需求,於畢業證書上製作防偽措施。
三、本案原則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惟鑒於93學年度已開始,為免各校當年畢業證書格式不一,致引發社會大眾及學生質疑,已於本(93)學年度發給學位證書之學校,得至94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