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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3064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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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營運之目的為規範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之基本要求,提供多元學習之圖書資訊服務,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情境,並促其健全發展。

三、基準所稱國民中學圖書館,指以全校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單位。

四、本基準之員額編制、館藏量及空間面積等基準之訂定,以學校班級數為計算依據。

貳、設立

五、國民中學應設圖書館,配合學校發展目標及師生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訊與學校文獻,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各種利用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前項設立依本法第四條及國民教育相關法規辦理之。

參、人員組織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學校班級數在十三班以下者,置圖書館組長或職員至少一人;學校班級數在十三班以上者,置圖書館組長及職員至少各一人,隸屬於教務處;學校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得設圖

書館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或遴選專業人員擔任。

七、國民中學圖書館應設圖書館委員會,由校長遴聘適當之教師及熱心教育之家長組織之,以校長為召集人,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就圖書館業務興革提供意見。

八、國民中學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在職專業訓練。

肆、館藏發展

九、國民中學圖書館館藏蒐集與選擇,應符合設置之目的,並配合校務發展及社區特性,訂定館藏發展計畫,力求館藏均衡發展。

十、國民中學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期刊報紙、政府出版品、論文、輿圖、小冊子、學校出版品、剪報資料、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前項館藏以購置、租用、贈與及交換等方式為之。

十一、國民中學圖書館基本館藏量以九千種()為原則;學校班級數逾六班者,每增一班以增加二百冊()為原則。

前項年增加量以不低於總館藏量百分之三為原則,每年館藏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以上。

十二、國民中學圖書館應訂購期刊至少三十種,報紙至少五種,其內容具典藏價值者,並得予裝訂保存。

十三、國民中學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在不逾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辦理報廢。

前項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伍、館舍設備

十四、國民中學圖書館宜設於學校合適之地點,並以獨立設館、分層設區或專用教室設置為原則。

前項設置,應配合業務需要及未來之發展。

十五、國民中學圖書館之館舍與設計,應由校長、建築師、學者專家、圖書館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社區人士等組成小組共同規劃之。

十六、國民中學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符合人體與環境工學,力求實用、美觀、安全、防火、防水、防潮、防蟲、耐震、通風、採光充足及隔音良好等要項,並應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

十七、國民中學圖書館之電路設計及配管,應考量資訊科技應用之需要,並預留電腦、視聽設備及網路節點等管線。

十八、國民中學圖書館之閱覽桌面照度,應合於五百至七百五十勒克斯(Lux)

十九、國民中學圖書館之館舍與設計,應考量結構承載力,各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低於六百公斤,密集式書庫之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低於九百五十公斤。

二十、國民中學圖書館空間面積以下列數量為原則,並得視學校條件予以增減:

(一)二十四班以下學校:相當二間普通教室大小。

(二)二十五班至三十六班學校:相當三間普通教室大小。

(三)三十七班至四十八班學校:相當四間普通教室大小。

(四)四十九班以上學校:按照比例增加。

二十一、國民中學圖書館空間配置,得依功能區分如下:

(一)工作行政區:供圖書館工作人員服務及辦公之處所,以能綜覽閱覽區為宜。

(二)閱覽典藏區:供典藏圖書存放及讀者閱覽之處所,其閱覽座位規劃以能容納八十人以上為原則,並得視學校現況及學生班級數調整之。

(三)參考資訊服務區:供參考工具書存放及諮詢服務之處所,並得規劃資訊檢索、小組討論或主題探索等場所。

二十二、國民中學圖書館得依業務及實際需要備置下列器具設備:

(一)書架:考量不同年級學生取閱高度,設置單面或雙面開放式書架。

(二)閱覽桌椅:桌椅設計應符合人體工學,並適合不同年級學生體型,其擺設以動線流暢為原則。

(三)出納台:配置圖書電腦管理系統及流通作業所需之檯面。

(四)雜誌架:全架可分多層,供陳列不同類別之雜誌。

(五)報架:提供多種報紙陳列。

(六)展示架:提供新書介紹與展示。

(七)公布欄:提供資訊傳達、海報張貼之用。

(八)辦公桌椅:應足夠圖書館工作人員使用。

(九)電化、資訊及視聽器材:配置擴音、資訊、多媒體播放等設備。

(十)其他:運書車、影印機、吸塵器等。

陸、營運管理

二十三、國民中學圖書館應詳定館內管理及作業程序,館藏資料應加以組織、整理、開架陳列、建立目錄,俾利讀者查詢閱覽。

二十四、國民中學圖書館館藏書目內容應符合書目資料著錄總則(CNS13227)之標準,書目資料交換應符合機讀編目格式標準(CNS13226)之規定,以利書目資料交換、抄錄編目等工作之進行。

前項書目資料應提供讀者檢索使用。

二十五、國民中學圖書館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應訂定各項讀者服務規章。

二十六、國民中學圖書館應配合校務發展,支援教學、研究及學習活動,其營運規劃與設計,應考慮教學與輔導學生等需要。

二十七、國民中學圖書館應提供資訊檢索,並指導學生使用網路資源。

二十八、國民中學圖書館應充分配合學校安排之閱讀課程,並提供個人或班級之閱讀及外借服務。

二十九、國民中學圖書館除另有規定外,每週開放總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師生需要於課餘實施彈性開放。

三 十、國民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接受定期業務評鑑,提升服務品質。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三十一、國民中學圖書館應結合學校及社區資源,共同推行活潑多元之圖書館利用教育,擴大學習領域,充實資訊素養。

三十二、國民中學圖書館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途徑如下:

(一)實施主體:圖書館工作人員、教師、學生及志工等。

(二)實施時機:新生始業輔導、週會、班會、班級圖書館時間、社團活動、圖書館週及定期舉辦活動等。

(三)實施方式:公開講授、書面宣導、辦理活動及配合教學等。

(四)實施內容:認識圖書館、工具書與網路資源之使用指導及閱讀指導等。

三十三、國民中學圖書館應透過各種規劃設計,積極辦理各項推廣活動,引導讀者利用圖書館,培養閱讀興趣。

三十四、國民中學圖書館得協助教師指導各班成立讀書會及班級書庫,鼓勵學生閱讀。

三十五、國民中學圖書館除推動館務外,得協助各領域教師蒐集教學資源。

三十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圖書館進行館際合作。

捌、附則

三十七、本基準得作為國民中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三十八、直轄市、縣()政府得視需要依本基準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