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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幼稚園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親職教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三)字第0960186538E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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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幼稚園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教養子女知能,協助其子女生活適應及身心健全發展並促進社區多元文化融合,使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家庭與其子女得到更多關懷及尊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辦理方式及補助原則:

(一)辦理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鄉(鎮、市、區)為單位,並結合社區、社政及衛政等資源,規劃系列性、階段性主題之親職活動,每分區至少辦理三場次。

2活動形式得為系列性之親職教養知能活動(例如:座談會、   親子遊戲、繪本閱讀等)。

3利用寒、暑假、週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

(二)補助原則:

1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五十人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2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其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且直轄市政府應編足分擔款。

3本要點之補助項目,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核定,其經費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編列。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部分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部分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相對編足分擔款。

(二)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活動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辦理依據、目的、對象、類型、承辦單位、辦理時間與地點、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目,並於指定期限前,將總體計畫及各分場次計畫送達本部。

(三)審查:

1本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

2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及經費總額,逾本部年度計畫預算額度者,由本部視需要酌予調整補助金額。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掌握當年度所轄幼稚園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資料,提出申請需求,並依核定補助項目落實執行。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年度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及成果報告各一份辦理核結,有餘款者,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

(四)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五)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六、預期成效:

(一)提昇幼稚園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教養子女知能。

(二)透過親職教育成長方案推動,給予外籍與大陸配偶家庭及其子女愛與關懷,在成長過程身心獲致健全發展。

(三)建立社區接納、關懷、尊重不同族群及文化之態度,積極營造良好之社區互助環境。

七、成效考核:

(一)參加本方案之人員,得以公假方式參與,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核給研習時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獎勵。

(三)本部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幼稚園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