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中小學原住民學生音樂團隊赴國外表演訪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六)字第1020039326C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教育改革行動方案及加強推展原住民音樂教育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為加強原住民音樂教育,補助中小學原住民學生音樂團隊出國表演訪問,以宣導並發展原住民音樂。

三、補助對象:中小學原住民學生音樂團隊出國表演訪問;補助之團隊須有原住民學生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基準:

.最近一年內曾獲臺灣區音樂比賽優等之團隊,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最近一年內曾獲直轄市、縣︵市︶政府音樂比賽優等之團隊,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最近三年內曾獲台灣區音樂比賽優等之團隊,且最近一年內曾接受直轄市、縣(市)級以上機關邀請演出二次以上者,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接受正式邀請出國比賽者,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補助限度及經費配合事項:

.本項經費最高以補助四十五人為限(含團隊職員最多五人),如有特殊考量,另核實補助額度。

.每年度每校以補助一次為限。

. 本經費為部分補助,直轄市、縣(市)立學校申請補助者,以獲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補助款者優先。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各校申請補助案件應於出國日期三個月前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於出國日期二個月前循行政程序轉報本部核辦。

(二)申請計畫文件:

申請學校須備文附得獎比賽證明、名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就讀年級、族籍別)、行程表、邀請函、學校及家長同意函、預算表(須註明經費來源或配合款)等資料。

(三)審查作業:

申請補助案件由本部依規定審核。申請出國補助行程日數,除實際表演、訪問或比賽日程外,並依其實際交通往返所需時日,併核計其出國行程日數。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補助依各校申請先後於年度經費預算額度內辦理。

(二)核定經費補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據請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

(三)本經費為部分補助,接受補助學校應於回國後二個月內,檢送出國表演訪問成果報告及支出分攤表報本部核銷。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本部將對接受補助學校出國表演訪問成果報告予以考核,並列為往後相關補助之參考。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本要點依加強推展原住民音樂教育計畫執行期程,實施至九十二年度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