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視導地方教育事務實施作業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督字第0940024311號
法規體系: 教育通用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特訂定本事項。

二、     目的:

()瞭解地方政府依法應執行之教育事務。

()考核本部委辦事務執行進度及成果。

()宣導教育政策、法令及溝通觀念。

三、     視導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四、     視導項目:

(一)        依教育法律規定屬地方政府職責之事項。

(二)        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委辦事項。

五、     視導項目相關表格:本部每年依視導項目提供相關表格、資料,受視導機關應行填具。

六、     視導期程:

(一)        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為原則。

(二)        每直轄市及縣()視導時間以四小時為原則。

七、     視導人員:由本部督學率同各主管業務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之。

八、     視導方式:

(一)        本部於視導一個月前,將實施日期及前往視導人員名單函知受視導單位。

(二)        視導程序:

1、直轄市或縣()政府教育局局長說明:六十分鐘。

2、本部人員分別檢視進度及成果:九十分鐘。

3、座談溝通觀念:九十分鐘。

(三)        視導當日請各直轄市或縣()政府教育局局長、主管科(課)長及相關承辦人員出席。

九、     本部相關單位於視導後,分別撰寫視導報告,由督學彙整後陳部長鑒核,其成果供核補下年度經費參考。

十、     視導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年度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