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特訂定本事項。
二、 目的:
(一)瞭解地方政府依法應執行之教育事務。
(二)考核本部委辦事務執行進度及成果。
(三)宣導教育政策、法令及溝通觀念。
三、 視導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四、 視導項目:
(一) 依教育法律規定屬地方政府職責之事項。
(二) 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委辦事項。
五、 視導項目相關表格:本部每年依視導項目提供相關表格、資料,受視導機關應行填具。
六、 視導期程:
(一) 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為原則。
(二) 每直轄市及縣(市)視導時間以四小時為原則。
七、 視導人員:由本部督學率同各主管業務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之。
八、 視導方式:
(一) 本部於視導一個月前,將實施日期及前往視導人員名單函知受視導單位。
(二) 視導程序: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說明:六十分鐘。
2、本部人員分別檢視進度及成果:九十分鐘。
3、座談溝通觀念:九十分鐘。
(三) 視導當日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主管科(課)長及相關承辦人員出席。
九、 本部相關單位於視導後,分別撰寫視導報告,由督學彙整後陳部長鑒核,其成果供核補下年度經費參考。
十、 視導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年度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