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住宿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二)字第1070063381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加強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部機關學校)附屬之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本設施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人員及其同行之親屬使用: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私立教育機構及公私立學校人員(包
        括退休人員)。
  (二)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之在學學生及經管本設施之學校所畢業之該校
        校友(各校畢業校友僅能使用各該校之住宿設施)。
  (三)參加由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辦(受)理之相關教學、實
        習、檢定、考試、研究、會議、學術交流、展演、參訪、體育競
        技及其他具教育意涵之活動與服務之人員。

四、本設施在不影響既定使用目的、不違背政府政策與法令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原則下,為提升公用財產之使用效益或維持設施管理之損益平衡,得依相關法規,委託專業廠商(以下簡稱廠商)管理。

五、本部機關學校與廠商簽訂之委託管理契約,應明定服務對象、管理範圍及安全維護等事項;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事故應變處理、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

六、本部機關學校應將委託管理之財產列冊點交廠商,廠商應依國有財產法、事務管理規則及委託管理契約之相關規定管理。

七、本設施應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定期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本設施應依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本設施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緊急檢查,其有損壞者,應立即維護補強。

八、本設施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委由政府認可之專業從業者辦理建築物修繕維護、修繕保養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

九、本設施進行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作業,其使用之方法及材料,應符合建築、消防、衛生及環保等相關法規規定之基準,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施作。

十、本設施之高壓電力設備、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之操作,應委由專業機構或人員依相關法規規定維護管理。

十一、本設施應依消防法規相關規定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及設備檢查。

十二、本設施之飲用水設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定期維護、記錄及查核。

十三、本設施提供餐飲服務者,其相關服務人員、場地及設施管理,應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四、本設施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產險及火險等保險;其投保對象、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本設施應定期針對建築物男女廁所、浴室、更衣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備查。

十六、本設施委託廠商管理期間,本部機關學校應定期或不定期就安全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項之履約情形進行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

十七、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應依本要點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並負責執行,視需要報請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