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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2768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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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人員實施職務遷調,以強化人才培育、拓廣同仁視野、落實終身學習機制並激勵業務創新與突破,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人員。

三、 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辦理下列各種遷調:

(一) 本部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1.本部司(處)長間之遷調。

2.本部副司(處)長間之遷調。

3.本部科長間之遷調。

(二) 本部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 本部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構)首長、副首長、主管人員或所屬機關(構)學校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 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副首長間之遷調。

(五) 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或所屬機關(構)學校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四、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規定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不實施職務遷調。但自願參加者,不在此限。

五、 本部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列為優先遷調對象:

(一) 單位內部間遷調:本部人員任職同一科(組)滿三年者。

(二) 跨單位間遷調:薦任非主管人員及委任人員任同一司(處)同一職務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六年以上者。

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得依機關屬性及業務需要,自訂優先遷調對象。

六、 本部司(處)長間、副司(處)長間及簡任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由部長指定之;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之職務遷調,由本部辦理。

依本要點實施職務遷調,除前項人員外,其餘人員依下列方式及程序辦理,免經甄審(選):

(一) 單位內部間遷調:由單位就業務需要、個人工作歷練及職責程度等因素,自行統籌檢討,經機關(構)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會知人事單位)核定後實施。如需辦理調派令發布者,移由人事單位辦理派令發布事宜。

(二) 跨單位間遷調:由各機關(構)學校配合業務需要實施;或由個人填具申請表,向人事單位提出申請。另由人事單位依人事法規辦理並簽報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發布。

(三) 跨機關(構)學校間遷調:

1.由本部配合業務需要實施並辦理遷調。

2.由個人填具申請表後,經各人事單位造冊報請機關(構)學校首長同意後,密送各權責機關(構)學校為遴員參據。

3.由各該職缺單位主管逕行覓妥、公開徵詢機關(構)學校適當人員,或徵詢前目所列遷調意願名冊人員,並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後,依各該派免權責辦理遷調。

七、 本部為辦理前點機關內跨單位間遷調,得組成審議小組,由二位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等五人組成,並由部長指派一位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或請遷調人員到會面談。

遷調人員填寫之申請表提供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基於各單位間業務考量、遷調人員生涯發展及專業培養等因素,必要時得作適當調整。

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得依機關需要自訂審議機制。

八、 本部駐外人員之職務遷調,依本部駐外人員任用要點規定辦理。

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另循各該行政系統規定辦理。

十、 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為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辦理人員遷調,得參照本要點另訂職務遷調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