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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專校院員額請增及管控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60127017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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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增設系所班組請增員額之條件:

(一)基本要件:

1、對於系所停招或調整、招生不足或不符社會需求之系所整併或教師退休等所遺教師員額,已訂定校內統籌分配及彈性運用原則,並設計員額管控機制。

2、學校職員數佔教職員員額總數之配置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下。

3、學校教師員額控留比例(即教師缺員數佔教師(不含助教)預算員額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符合基本要件者,依下列優先順序核給員額:

1、「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指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或經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或跨部會審查通過,屬國家發展或政策所需之重點領域)增設之系所班組。

2、新設或改制(改名)未滿五年之學校。

3、經審查納入發展國際一流大學計畫之學校。

4、學生規模未滿五千人之學校。

5、「日間部生師比」逾二十五之學校。(生師比以「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核算)

二、審查方式:增設系所班組請增員額之審查重點包括系所班組與學校發展之關係,是否符合國家社會人才需要,學術潮流及趨勢,政府資源狀況,師資來源、課程、設備、空間規劃等項目,每案至少由三位委員評審,達推薦等級以上及符合總量發展規定要件者,始得通過設立。

三、核給原則:

(一)學系分四年每年核給三名合計十二名,碩士班一次核給三名,博士班不另核給員額為原則,但上列原則得視總員額成長情形、學校現有師資狀況以及系所特性,保留調整空間。經考核停招之系所得扣減已核撥之員額。

(二)國立大學校院預算員額數,由本部在行政院核給之總量範圍內,審核學校所提用人需求核給,並預控部分員額(約3%至5%)作為大專院校年度專案需求時,調配運用之人力。

四、經費編列:學校據本部分配結果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

五、績效評核:本部對員額核給後各校之執行情形及管控機制定期進行評鑑,該評鑑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增減員額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