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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研字第1010208455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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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以下簡稱本次會議)圓滿順利推動,以達本次會議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次會議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籌備階段:自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至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其工作項目、預定完成日期、主(協)辦單位如附表一。

(二)大會階段: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其工作項目、預定完成日期、主(協)辦單位如附表二。

(三)會後階段: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工作項目、預定完成日期、主(協)辦單位如附表三。

三、本次會議之進行,分別由秘書組、議事組、資料及展覽組、總務組、財務組、接待組、新聞及文宣組及安全組等八組負責辦理。

四、秘書組掌理下列事項;其工作項目、期程、協辦單位及注意事項如附表四:

(一)綜理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籌備過程事務性工作。

(二)召開籌備大會及修正實施計畫、各組工作分工及職掌。

(三)寄發大會邀請函及分送會議相關資料。

(四)編製大會手冊。

(五)邀請大會貴賓、出席人員、各議題報告人,調查出席人數、住宿及差旅費事宜。

(六)貴賓、出席人員及大會工作證、記者採訪證及名牌之製發。

(七)大會出席費、差旅費之經費簽陳及核銷。

(八)函邀總統、院長出席開、閉幕典禮,撰擬致詞稿。

(九)規劃聯繫及協調相關事宜。

五、議事組掌理下列事項;其工作項目、期程、協辦單位及注意事項如附表五:

(一)召開議事組會議,研訂議程、報告格式、記錄及設計發言條等事宜。

(二)各組報告之彙整。

(三)大會參考資料之彙整、印製。

(四)研訂議事規則並維持會場議事秩序。

(五)聘請大會司儀及司儀酬勞簽陳及核銷。

(六)整理大會各場次研討結論及紀錄。

(七)大會當日文件繕校、印製事宜。

(八)大會文件保管事項。

六、資料及展覽組掌理下列事項;其工作項目、期程、協辦單位及注意事項如附表六:

(一)研擬部長報告文書,並提供部長簡報書面資料。

(二)編印大會文宣資料。

(三)大會相關資訊上網事宜(由電算中心設置大會專屬網頁)。

(四)大會資料袋裝袋事宜。

(五)規劃展覽活動內容及布置展覽區(包括電腦及相關布置),展示本部近年來出版品。

(六)編印大會「重要結論與建議事項及研處情形一覽表」並列管之。

(七)彙編及製印大會會議實錄。

七、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其工作項目、期程、協辦單位及注意事項如附表七:

(一)租借大會場地。

(二)大會會場布置、電話機、電腦、印表機、影印機及傳真機等(實際台數及放置地點視會場探勘情形決定)。

(三)議事組、新聞及文宣組人員工作室(包括記者室)、大會文件放置處及貴賓室之安排。

(四)物品購置、分發、核銷及保管。

(五)出席人員之住宿安排及車輛之供應調配。

(六)大會期間茶點及餐飲安排。

(七)醫藥衛生事項(包括準備口罩、洗手用品、酒精消毒水及耳溫槍)。

(八)大會錄影、錄音及攝影。

(九)其他有關事務及場地事項。

八、財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大會經費預算之編擬。

(二)大會財務之登記稽核。

(三)大會有關之會計。

九、接待組掌理下列事項;其工作項目、期程、協辦單位及注意事項如附表八:

  (一)出席人員之報到登記及接待。

(二)大會出席費及交通費之發放。

(三)大會會場之服務及照料。

(四)出席人員之住宿、照料及接洽。

(五)大會參觀活動及有關接待事項。

十、新聞及文宣組掌理下列事項;其工作項目、期程、協辦單位及注意事項如附表九:

(一)大會新聞稿之撰擬。

(二)新聞稿發布。

(三)媒體記者之聯繫及接待。

(四)相關新聞輿情之蒐集及整理。

(五)各項對外宣傳活動(包括會前記者會)。

(六)大會記者會之召開。

(七)大會識別標誌之美編設計及相關文宣之推動。

十一、安全組掌理下列事項;其工作項目、期程、協辦單位及注意事項如附表十:

(一)大會貴賓安全維護。

(二)會場內外之秩序維持。

(三)請願抗議等突發狀況之處理。

十二、本次會議相關經費動支申請及撥款核銷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1.各小組提出經費動支簽案,應敘明經費來源,並檢附經費明細表等供核,同時登錄預算執行管制系統,列印動支經費申請單。

      2.各經費動支採購案應先簽會總務司決定採購方式,再送會計處辦理。

      3.各經費動支簽案經會計處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部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准予動支經費。

  (二)經費撥款核銷作業:

      1.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司檢齊相關原始憑證,並至預算執行管制系統編製支出憑證粘存單。

      2.經費撥付若屬採購(財物、勞務)案件者,應由總務司或業務單位辦理驗收。

      3.會計處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有不符者,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無法即時修正者,則應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4.經費撥付案經會計處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部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一萬元以上者,執行撥(付)款作業,未達一萬元者,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三)應注意事項:

      1.經費編列原則: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經費撥款及核銷應檢附核准公文影本。

      3.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4.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5.支出憑證粘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經辦人應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6.有未盡事宜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中心議題專題研析小組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工作項目及期程:

      1.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視中心議題內涵,研擬四個至六個子議題名稱,提交中心議題主政單位轉送議事組彙整,俾提本次大會議題形塑小組討論後簽陳  部長核示。

2.依據格式撰擬中心議題與子議題之論述初稿,並於九十九年三月十日前,提交中心議題主政單位,俾轉送議事組彙辦

      3.參酌全民參與論壇之結論暨建議,依格式修正中心議題與子議題之論述初稿,並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前,將完整稿提交中心議題主政單位,俾轉送議事組彙辦

      4.應邀請由民間相關教育團體所推薦,具專業素養及代表性之成員參加

      5.應擔任全民參與論壇(分區座談會)及本次大會相關場次之主持人、報告人或引言人。

  (二)撰擬內容注意事項:

1.中心議題論述內容,應包括中心議題精神、國際教育發展趨勢、社會觀感及教育現況等。

2.每一項子議題論述初稿,應包括現況說明、問題分析及發展策略等,字數以六頁至八頁或不超過五千字為原則。

3.每一項子議題論述完整稿,應包括現況說明、問題分析及發展策略等,字數以十頁至十二頁或不超過七千五百字為原則。

十四、全民參與論壇作業,由中心議題主政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形式:「分區座談會」及「網路論壇」,二者同時進行。

(二)辦理期程:

1.分區座談會:自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2.網路論壇:自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分區座談會:

1.自行或委請大專校院、縣市政府或文教機構等辦理至少四場次,並邀請企(產)業界、民間團體(包括教育團體)、學者專家、地方政府代表、學校校長與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學生等人員參加,並得開放現場報名。

2.得邀請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議題形塑小組委員擔任座談會之主持人,及邀請中心議題專題研析小組成員,擔任座談會之引言人或報告人。

3.應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各場次座談會之時間、地點與委辦單位等基本資料,及中心議題與子議題論述初稿(包括電子檔),送交議事組彙辦,俾憑轉請資料及展覽組公布於本次會議專屬網站。

4.自行編印分區座談會手冊。

5.應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前,提交分區座談會後結論及建議(包括電子檔),及參酌前述結論及建議而修正之中心議題與子議題論述完整稿(包括電子檔),送交議事組彙辦,俾憑轉請資料及展覽組公布於本次會議專屬網站。

(三)網路論壇:

    1.啟動前,由新聞及文宣規劃,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公布記者會。

2.應遴派專責人員每日至主政論壇區查看,並彙整相關具體意見,提送中心議題專題研析小組參閱。

十五、全民參與論壇(分區座談會)與本次會議之進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次會議出席人員應配戴出席證與會,工作人員請配戴工作證參加工作。

  (二)分組主持人,致詞與結論時間各以分鐘為限:

1.應就各項議題之討論時間妥為調配,以進行研討。

2.議題討論遇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決定其發言之先後。

  (三)分組引言人,引言時間以分鐘為限:

1.分鐘時按一短鈴聲,十分鐘時按一長鈴聲提醒。

2.該分組有二人以上之引言人時,每人引言以七分鐘為限,六分鐘時按一短鈴聲,七分鐘時按一長鈴聲提醒。

  (四)出席人員發言:

1.全民參與論壇(分區座談會):

       1時間每次以五分鐘為限。

2先說明姓名及服務單位,並於發言後將發言要點書寫於發言單交予工作人員,俾利會議紀錄之彙整。

3四分鐘時按一短鈴聲提醒,五分鐘時按一長鈴聲,應即停止發言。

4)無其他人員發言時,始得再度請求發言。

      2.本次會議:

1時間每次以四分鐘為限。

2請先說明姓名及服務單位,並於發言後將發言要點書寫於發言單交予工作人員,俾利會議紀錄之彙整。

3三分鐘時按一短鈴聲提醒,四分鐘時按一長鈴聲,應即停止發言。

4)無其他人員發言時,始得再度請求發言。

(五)本次會議結論報告人之報告,時間以分鐘為限,時間屆至按一長鈴聲提醒。

(六)分組發言已至截止時間而未及發言者,得改提書面意見並交予工作人員,俾利會議紀錄之彙整。

(七)為使出席人員得以充分表達意見,應確實遵守議事規定。

十六、相關資料撰寫格式如附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