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提供在職青年進修補習教育,及有效利用學校師資、設備,以提高人力素質,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原則:
(一)就各類學校之性質,利用各校原有師資、設備,辦理進修補習教育。
(二)各校應按規定收費,並列入學年度預算內,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三)自給自足班之班級為進修補習學校之一部份,除行政管理費用及教師鐘點費用由學生負擔外,其他收費及學生權利與義務均應與編制班相同。
三、 組織:
(一)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自給自足班組織如下表: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自給自足班組織 |
職 稱 | 員 額 | 備 註 |
校 長 | 一人 | 由原校校長兼任。 |
校務主任 | 一人 | 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
科主任 | 每科一人 | 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
人事主任 | 一人 | 由原校人事主任兼任,十六班以上得增置助理員一人。 |
會計主任 | 一人 | 由原校會計主任兼任,十六班以上得增置佐理員一人。 |
總務主任 | 一人 | 由原校總務主任兼任,視實際需要置助理員一至三人。 |
組 長 | 二至三人 | 各組置組長一人,以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其設置標準如下: 1.九班以下:設教務處及訓導二組。 2.十至十五班:設教學、註冊、訓育及生活輔導四組(生活輔導組長由教官兼任)。 3.十六班以上:設教學、註冊、訓育、衛生、生活輔導組五組(生活輔導組另置教官一至三人,輔導老師一人,組長由教官兼任)。 |
幹 事 | 專任一至四人 兼任三至八人 | 1.幹事得設專任或兼任人員。 2.專任人員至多不得超過四人(十五班以下至多以二人為限,十六至二十四班至多二至三人為限,二十五班以上最多不得超過四人)。 3.兼任幹事設置標準:九班以下:三人以下。 十至十五班:五人以下。 十六班以上:八人以下。 專任幹事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
技士、技佐、技工 | | 由校長視實際需要指派日間部技士、技佐、技工兼任。 |
工 友 | 一至三人 | 內專任至多二人 |
教 師 | | 均以兼任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 |
(一)校務主任、組長等得分別比照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時數表及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時數表之規定減授鐘點,其所減授日間部鐘點,由各校在現有員額內自行調整,其超支鐘點費得由自給自足班經費項下支付。
(二)補習學校同時設有「編制班」、「自給自足班」、「員工進修班」、「實用技能班」者,其組織型態應將上述四者班級數合併計算後,比照前表標準設置。
四、 工作補助費:經合併計算上述班級後按下表標準支給:
(一)兼任人員部分:
兼任人員部分 |
| 九班以下 | 十班至十五班 | 十六班至二十四班 | 二十五班以上 | 備 註 |
校 長 | 每週以三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四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五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六節鐘點費計支 | |
校務主任 | 每週以三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四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五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六節鐘點費計支 | |
科主任、教官、組長、輔導老師 | 每週以二.五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三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四節鐘點費計支 | 每週以五節鐘點費計支 | 應於上課時間到校簽到出勤 |
幹 事 技 士 技 佐 |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標準以二.五節計支 |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標準以三節計支 |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標準以三.五節計支 |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標準以四節計支 | 應於上課時間到校簽到出勤 |
技 工 工 友 |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標準以二節計支 |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標準以二.五節計支 |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標準以三節計支 |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標準以三.五節計支 | 應於上課時間到校簽到出勤 |
導師 | 比照編制班導師待遇標準支給為原則。如未減授上課時數,每週另發給兩節鐘點費。 |
人事、會計、總務及其助佐理員 | 依規定比照兼職車馬費標準,支領工作補助費。 |
(二)專任人員部分:
專任幹事、工友均比照學校同職等員工待遇標準支領。(依行政院計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三)科主任、技士、計佐支給標準,以該科總班級數計算。
五、 附則:
(一)表列工作補助費支領標準係最高標準,各校如情形特殊,得在表內所訂標準之下斟酌實際情形支給。
(二)兼課鐘點費:照台灣省所訂標準發給,但在會計年度預算執期間內收費未調整前,而鐘點費提高時,得照原標準計付,至該會計年度結束為止。
(三)經費:
1.有關學生實習及課業活動費用,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2.各校遇有經費縮短收情況發生,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自行調整支應。
3.歲出預算節餘及歲入超收均應繳庫,歲入超收部份,應透過預算程序後始得支用。
(四)兼課時數限制:每週日夜併計以不超過九節為限,如有特殊情況專案報備。
(五)同時設有「編制班」、「自給自足班」、「員工進修班」者,其收費標準應明載於招生簡章內,由投考學生填寫志願,分別按規定標準收費。
(六)補習學校辦理自給自足班,依本要點各項之規定,其餘悉依補習教育法及補習教育規程有關規定辦理。
六、 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