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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人)字第0940502188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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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除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在校服務滿一年以上,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

(二)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畢業生,於義務服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義務服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參加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每學年度新增進修名額,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名額百分之五為限,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四)參加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作業程序:

(一)教師進修系所,由服務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三條規定予以認定,除全時進修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外,其餘由各校自行核定。

(二)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由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每學年度最多二人。

(三)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須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

(四)教師留職停薪參加進修或公餘進修者,由各校自行核定。

七、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事先核准,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八、進修期限:

(一)全時進修之期限國內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國外不得超過一年,超過期限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且配合學期辦理。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限。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承諾書(格式如附表),承諾履行服務之義務。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期限年限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進修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之服務義務。

(三)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再進修者,應填具承諾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二十日內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參照本要點另訂規定辦理。

二、校長進修準用本要點規定辦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