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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9 1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工讀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134101575A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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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工讀服
    務提供弱勢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學生感恩心、回饋心及正確
    價值觀,鼓勵學生結合社區需求及資源,擴大服務能量,運用所學提
    升自我職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組隊方式:
  (一)以學校為單位組隊方式辦理,團隊之弱勢學生人數應逾百分之五
        十;其弱勢學生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低收入戶家庭。
      2、中低收入戶家庭。
      3、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或學校師長家庭訪問紀錄)。
      4、身心障礙學生。
      5、原住民學生。
      6、新住民家庭。
  (二)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名額:每校最多二隊,每隊十人至二十人,且受服務人數應達服
    務人數二倍以上。但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
    此限。

五、服務期間:利用假期組隊辦理工讀服務,實際工讀期間(不包括起程
    及賦歸時間)為二週至六週,每日工讀時間以八小時為限。但經本部
    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服務內容:
  (一)社區教育服務。
  (二)職能專長之教導。
  (三)鄉土文化保存及推廣服務。
  (四)自然生態保育宣導及教育服務。
  (五)育幼、養老、教養機構服務。
  (六)協助推展學產基金業務。

七、補助金額:視預算及辦理績效酌予補助。但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
    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方式:學校依本部公告期限與規定,檢具申請表、企劃書及相關
    佐證資料提出申請。

九、經費使用原則:
  (一)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第二款至第四款與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檢具領
        據,函送本部請款撥付。
  (三)經費收支處理:
      1、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移
          作他用。
      2、計畫執行結束後,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執行學校應於服務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書各一份報本部辦理核結。
      4、原始支出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專冊裝
          訂,備供查核。
  (四)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
        得執行之。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情況,於工讀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並通
      知受訪視學校檢送詳細資料供本部參考。
  (二)學校應建立輔導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其辦理成效列為本部次一
      年度補助參考依據。
  (三)學校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書、成果績
      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爾後
      審查補助計畫之參據。
  (四)辦理成效績優者,由本部函請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或公開表揚。

十一、經費來源:辦理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學產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