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工讀服
務提供弱勢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學生感恩心、回饋心及正確
價值觀,鼓勵學生結合社區需求及資源,擴大服務能量,運用所學提
升自我職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組隊方式:
(一)以學校為單位組隊方式辦理,團隊之弱勢學生人數應逾百分之五
十;其弱勢學生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低收入戶家庭。
2、中低收入戶家庭。
3、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或學校師長家庭訪問紀錄)。
4、身心障礙學生。
5、原住民學生。
6、新住民家庭。
(二)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名額:每校最多二隊,每隊十人至二十人,且受服務人數應達服
務人數二倍以上。但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
此限。
五、服務期間:利用假期組隊辦理工讀服務,實際工讀期間(不包括起程
及賦歸時間)為二週至六週,每日工讀時間以八小時為限。但經本部
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服務內容:
(一)社區教育服務。
(二)職能專長之教導。
(三)鄉土文化保存及推廣服務。
(四)自然生態保育宣導及教育服務。
(五)育幼、養老、教養機構服務。
(六)協助推展學產基金業務。
七、補助金額:視預算及辦理績效酌予補助。但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
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方式:學校依本部公告期限與規定,檢具申請表、企劃書及相關
佐證資料提出申請。
九、經費使用原則:
(一)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第二款至第四款與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檢具領
據,函送本部請款撥付。
(三)經費收支處理:
1、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移
作他用。
2、計畫執行結束後,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執行學校應於服務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書各一份報本部辦理核結。
4、原始支出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專冊裝
訂,備供查核。
(四)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
得執行之。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情況,於工讀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並通
知受訪視學校檢送詳細資料供本部參考。
(二)學校應建立輔導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其辦理成效列為本部次一
年度補助參考依據。
(三)學校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書、成果績
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爾後
審查補助計畫之參據。
(四)辦理成效績優者,由本部函請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或公開表揚。
十一、經費來源:辦理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學產基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