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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工讀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030184048B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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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工讀服務
    提供弱勢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學生感恩心、回饋心及正確價值
    觀,鼓勵學生結合社區需求及資源,擴大服務能量,運用所學提升自我
    職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組隊方式:

(一)以學校為單位組隊方式辦理,團隊之弱勢學生人數應逾百分之五十;其
    弱勢學生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低收入戶家庭。
2、中低收入戶家庭。
3、家境清寒家庭(附村里長證明)。
4、身心障礙學生。
5、原住民學生。
6、新住民家庭。

(二)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名額:每校最多二隊,每隊十人至二十人,且受服務人數應達服務
    人數二倍以上。但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五、服務期間:利用暑假期間組隊辦理工讀服務,實際工讀期間(不包括訓
    練、準備及賦歸時間)為二週至六週,每日工讀時間八小時。但經本部
    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服務內容:

(一)社區教育服務。

(二)職能專長之教導。

(三)鄉土文化保存及推廣服務。

(四)自然生態保育宣導及教育服務。

(五)育幼、養老、教養機構服務。

(六)協助推展學產基金業務。

七、補助金額:視預算及辦理績效酌予補助。但經本部專案核准協辦學產基
    金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方式:學校依本部公告期限與規定,檢具申請表、企劃書及相關佐
    證資料提出申請。

九、經費使用原則:

(一)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第二款至第四款與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檢具領據,函
    送本部請款撥付。

(三)經費收支處理:
1、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2、計畫執行結束後,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3、執行學校應於服務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
    告書各一份報本部辦理核結。
4、原始支出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專冊裝訂,備供
    查核。

(四)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之。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情況,於工讀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並通知受
    訪視學校檢送詳細資料供本部參考。

(二)學校應建立輔導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其辦理成效列為本部次一年度
    補助參考依據。

(三)學校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書、成果績效不
    彰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爾後審查補助
    計畫之參據。

(四)辦理成效績優者,由本部函請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予以敘獎或公
    開表揚。

十一、經費來源:辦理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學產基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