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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擬定暨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2345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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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所屬國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組織規程暨員額編制表之擬定暨本部審查作業之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壹、 擬定原則

一、 各校之組織規程暨預算員額編制表、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參酌本原則擬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將組織規程及預算員額編制表各以一式二份報本部核定後,再將職員員額編制表報本部轉請銓敘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 各校組織規程所列職稱,應參照高級中學法所定之職稱選用,並儘量簡併職稱。

三、 各校組織規程之擬定除參照「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辦理組織案件作業要點」辦理外,涉及職稱、官等、職等事宜,應另依銓敘部所訂「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官等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 各校擬定組織規程(表格如附表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各校組織規程設立之法源依據。

(二) 校長之配置及職掌。

(三) 各處室、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設名稱及職掌。

(四) 袐書、主任教官、教官、護理教師之配置及職掌。

(五) 各處室組長之配置及聘(任)用方式。

(六) 明定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職稱。

(七) 各校員額編制表之訂定、核定與備查程序。

(八) 各校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輔導會議、課程發展會議等之組織。

(九) 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程序。

(十) 各校組織規程之報核及修正程序。

(十一)  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五、 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其各組之設置未滿二十四班者得設九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三十六班者,得設十一組、三十六班以上未滿四十八班者,得設十三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十五組。綜合高級中學或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因辦理學生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之需要,得另再增設二組。其規定如下:

(一)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 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 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 圖書館: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四十八班者,得設一至二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五) 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至二組。其組別以輔導、資料、輔導資料為原則。

(六) 實習輔導處,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為原則。

(七) 附設國民中小學者得另設國民中小學部。

六、 各校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 教師:

1. 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綜合高中每滿二班增置教師一人。附設特殊班者,其教師員額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其每班教師員額比照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辦理。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轉型綜合高級中學之學校,於轉型過渡期間之教師員額,應專案報由本部核准,並以轉型類科教師出缺不補為原則。

2.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3. 各校於學生事務處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依本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4. 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人至四人,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

5. 兼行政職務人員:

(1) 袐書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2)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輔導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3) 附設有職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職業類科置科主任一人,就各該職業類科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4) 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得置部主任一人,就各該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5)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6) 附設有實用技能班者,其納編之班級每班置教師一人。

(二) 職員:

1. 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 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3. 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4. 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在三班以上未滿六班者,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滿八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時,置幹事一人;滿一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5. 管理員:附設職業類科學校,每校得置管理員一人。

6. 書記: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7. 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之。綜合高級中學每校置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8. 醫師:每校置專任或兼任醫師一人,四十班以上得增置一人或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9. 護理師或護士: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再增置一人。

10.  設有游泳池學校或實驗高級中學因運動與訓練需要,於報奉核准後得聘僱救生員或運動教練、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七、 各校有附設國民中小學部者,其設組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額編制標準辦理。

八、 各校教職員員額,每年度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報本部核准後,納入預算辦理。

九、 預算員額編制表及職員員額編制表係組織規程之附表(表格如附表二、三),應依本原則訂定,各職稱(醫事人員除外)之官等職等應依據「子、公立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訂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十、 本原則未規定事項,如有特殊需要應專案報部核定。

 

附表一

 

附表一

          國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學校代號:

條     文

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