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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出國報告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行)字第101051951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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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奉核准出國從事公務之人員(以下
  簡稱出國人員)所提出國報告,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悉依本規定辦理。

二、各校專責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
  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於出國計畫核定後,將出國人員基本資
  料登錄於行政院研考會所建置之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
  http://report.gsn.gov.tw),並將出國報告格式交予出國人員,通知於
  返國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

三、出國人員凡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進行考察、進修、研究、實習等性質之出
  國報告(以下簡稱送存出國報告),其作業方式及報告規格(附件一)悉
  依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屬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其撰寫格式內容
  ,比照送存出國報告辦理。

四、出國人員返國後,應依限上資訊網進行出國報告資料建檔作業,並備妥經
  繕打之出國報告紙本併同出國報告提要(附件二)六份(以制式封面裝訂
  成冊),填具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送由學校初審後函報本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核處。屬送存出國報告者,另應依規定上資
  訊網傳送出國報告電子檔,並登錄修改相關資料。非屬政府經費經奉核准
  給予公假之出國人員,得僅提出國報告提要二份送服務單位及本署備查。

五、二人以上出國者應共同署名提出出國報告。非由政府單位主辦之出國計畫
  ,若涉及二個單位或學校以上人員,其出國報告由出國人員個別或聯合提
  出。

六、各校對於出國人員提交之出國報告,應確實依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十
  點規定詳予審核,未符合規定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依限於十五日內完成修
  正或補充。首長須於出國報告審核表上審核勾選,並加蓋職名章。

七、出國人員所提出國報告具有價值及可行性建議,經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策
  參採,確有績效者,計畫主辦單位或學校得簽報予以敘獎。

八、出國人員未能在期限提出出國報告者,各校專責人員應限期催繳,如仍未
  依限繳交者,服務單位應予簽報議處。

九、參加其他政府機關計畫出國者,其提送報告程予應循該出國計畫主辦機關
  之規定辦理。並將出國報告紙本二份,送本部備查。

十、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視同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之其他類別
  性質,悉依本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