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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一)字第101052189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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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
  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定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

  本要點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

三、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及評量程序,其方式如下:

  (一)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於每年四月
    三十日前,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為申請。

  (二)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後,應由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於每年
    五月十五日前,向各校提出推薦。

  (三)各校聘請學者專家及校內有關人員組成評量小組,於每年六月十五日
    前完成評量作業。

  (四)經評量結果,合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縮短修業年限方式之資賦優異
    學生,由學校依下列程序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本署,
    以完成函報本部作業:

    1、符合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學
      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者,應經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本部備查。

    2、符合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者
      ,應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並報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部核定後實施。

四、依前點規定提前修畢各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者,得向學校申請,經學校
  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本部認定
  其畢業資格;學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五、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採逐科逐級測驗為原則;
  其評量鑑定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學
    科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
    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

  (三)學科成績紀錄:單科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者。

  (四)學科成就測驗:

    1、由各校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

    2、測驗內容之編製,應參酌現行課程標準所訂定之學習發展目標為
      依據,評量合格之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

  (五)智能評量結果應達到平均數正二個標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六)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
      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2、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
      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
      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七)社會適應行為評量。

六、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應納入個別輔導計畫;其得由輔導室
  協調任課教師及學生家長共同擬訂後,送特推會審議。

七、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
  資料、評量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
  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八、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需額外經費者,由家長自
  籌為原則。

九、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實施方式,得依評量測驗結果,參酌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方式辦理。

十、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
  與家長溝通。發現學生適應困難者,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訂輔
  導計畫,謀求補救。經輔導後仍難以改善者,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或原
  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一、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應訂定評量實施計畫,以為實施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