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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70252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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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

    限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本要點所定主管機關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

    稱本署)辦理。


三、學校應依本辦法及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訂定學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

    畫,以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每學期以一次為原則,程序

    如下:

(一)資優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縮

      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

      請。

(二)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後,應由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向學校提

      出推薦。


四、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及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聘請學者專家及校內有關人員組成評量小組,完成評量作業。

(二)就前款評量結果合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縮短修業年限方式之資優

      學生,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並於評量作業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相關

      資料函報本署:

    1、符合部分或全部學習科目免修或加速者,應經學校特推會審查通

        過後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2、符合部分或全部學習科目跳級者,應經學校特推會審查通過,並

        報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及本部核定後實

        施。


五、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採逐科逐級測驗為原則;

    其評量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

      學科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

      項等。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

      親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

(三)學科成績紀錄:單科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者。

(四)學科成就測驗:

    1、由各校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

    2、測驗內容之編製依據,應參酌現行課程綱要所定核心素養及學習

        重點。

    3、測驗合格之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

(五)特殊表現紀錄(無則免納為評量內容):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

        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2、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

        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六)申請全部學習科目跳級者,其評量內容應一併納入下列資料:

    1、智能評量結果應達到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社會適應行為表現。


六、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及輔導方式如下:

(一)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具體實施方式,應依評量結果及本辦法第

      六條規定辦理,並納入個別輔導計畫送學校特推會審議。

(二)前款個別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原則編寫,其內容應包括學生基本

      資料、評量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

      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

      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後,其個別學習輔導需額外經費者,以家長

      自籌為原則。

(四)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

      強與家長溝通;發現學生有適應困難時,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

      議,研訂輔導計畫,謀求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