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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一)字第0930508818A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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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案鑑定對象:

1.  已持有縣市政府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文號,需要再鑑定者。

2.  重大傷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地區教學醫院診斷證明者。

(二)      凡申請本鑑定機制流程之個案學生,皆需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據實際輔導紀錄議決後提出,學校將詳細評估資料,依下列申請對象別分送各縣市政府鑑輔會:

1. 已持有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文號,需要再鑑定者,送原核發文號之縣市政府鑑輔會。

2. 重大傷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地區教學醫院診斷證明者,送就讀高中職當地縣市政府鑑輔會。

(三)      縣市鑑輔會於接到學校申請個案後,排入鑑定日程,並經各縣市評估小組依據教育診斷、治療評估、聯合評估,於一個月內完成評估報告,送交鑑輔會。

(四)      縣市政府鑑輔會綜合研判後對於申請個案若認定:

1. 非特教服務對象者,原鑑定文號取消,並由就讀學校上網註記取消個案特教通報。回歸至學校一般輔導體系。

2. 確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由縣市政府鑑輔會發給證明文號,通知就讀高中職校列入特教輔導對象,並副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承辦學校。

(五)      高中職學校應依據縣市政府鑑輔會決定,上網完成登錄或註記取消個案特教通報。

(六)      身心障礙學生所持縣市政府核發之鑑輔會證明與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符時,應經鑑輔會重新評估確認,教育輔導安置以縣市政府鑑輔會證明為主,並建請個案更新手冊。特教通報障別等級資料原則上以鑑輔會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