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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活動票務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藝展字第0950002726號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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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促進大眾對表演藝術之欣賞興趣,提昇服務品質,本館策辦各項表演藝術教育活動,均應規劃印製票券劃定座位,提供觀眾入場使用,並據以統計與掌握每場觀眾人數。但外租及售票之節目,不適用本規定。

二、表演藝術教育活動包含戲劇、音樂、舞蹈、電影、綜合藝術等類演出活動,承辦單位應視演出活動節目性質,參照下列原則事先確定給予觀眾票券之方式,採「現場排隊索票」或「開放預先索票」等任一方式辦理,並於各類相關文宣品上註明。

(一)凡屬較具吸引力且預期有索票熱潮之演出活動,原則採「現場排隊索票」方式辦理,以維公平。

(二)一般演出活動或預期不會產生索票熱潮之節目,原則採「開放預先索票」方式辦理,並儘量方便民眾索票,以提昇推廣成效。

三、入場券之設計印製,採本館識別標誌規範辦理,並需註明:

(一)南海劇場觀眾座席額滿時即不得進場,以維品質。

(二)每場演出前三十分鐘開放觀眾進場,觀眾須於演出開始前五分鐘就定座位,否則視同放棄,由工作人員開放場外民眾遞補座位。

四、採「現場排隊索票」方式辦理者,原則上於演出前一小時三十分起在南海劇場索票窗口,依觀眾排隊之順序發送入場券,每人最多二張,送完為止。

五、採「開放預先索票」方式辦理者,則以電腦網路索票為原則,於演出前十五日開放民眾預索,每人限索二張,索完為止。

上述給票方式,民眾應提前或至遲於節目開演前二十分鐘,持證明文件領取票券,否則將視為自動放棄,其票券移為現場補位之用。

其於規定期限內未索完之票券均保留於演出當天現場供民眾索取。

六、演出團體若有需要,本館每場得提供五十張票券供其運用。另文教機構基於在職進修、藝術課程教學或招待外賓等原因,需要團體票者,本館得依其公函衡酌,每場以提供二百張為上限。

七、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館相關公告辦理。

八、本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