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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術教育圖書室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藝視字第1050001872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開放時間
 
(一) 週二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一及農曆除夕、大年初一為休
     館日,不對外開放。
 
(二) 在開放時間內可自由入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請由家長陪同。
 
二、諮詢服務
 
(一) 服務臺設有現場諮詢服務人員,亦提供電話、傳真、信函及電子郵
     件等諮詢服務。
 
(二) 另可透過電腦設備,進行線上檢索館藏圖書資料,閱覽者可依照索
     書號碼取閱。
 
三、閱覽服務
 
(一) 為便利閱覽者利用圖書資料,本館提供下列各類藝術資料:
 
1、中文書
 
2、西文書
 
3、期刊
 
4、影音光碟
 
5、外國藝術教育圖書
 
6、新書
 
(二) 本閱覽區陳列之開架式圖書資料,除外國藝術教育圖書外,其他皆
     可自行取閱,閱畢應放回原位或交予服務人員。
 
(三) 外國藝術教育圖書為館藏圖書,如需借閱,請持身分證件正本向服
     務臺申請辦理。
 
(四) 本圖書室遇有圖書資料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放。
 
(五) 影音光碟資料借閱:
 
1、影音光碟資料以圖書室所提供者為原則,未經同意,不得攜帶私人資
    料入內使用。
 
2、影音光碟資料僅供內閱,每人每次限借一片,可至視聽區之電腦觀看。
 
3、電腦使用規則:
 
(1) 請事先至服務臺登記。
 
(2) 每臺電腦僅供一人預約,電腦每次限用一小時,如無其他讀者使用
     時,則可登記續用。續借者應於登記使用時間結束前五分鐘,方可
     再行登記、預約一臺。
 
(3) 使用者離座或預約時間超過五分鐘,視同棄權。
 
(4) 不提供儲存資料或複製光碟等服務。
 
(5) 使用電腦不得有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散播電腦病毒、擅自
     更改電腦程式、干擾其他閱覽者、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及其他
     不正當之行為。
 
四、圖書調閱
 
(一) 調閱位於中文、西文書庫內之藏書時,請至服務臺申請調閱。
 
(二) 調閱書庫內書籍時,請先檢索館藏目錄後填寫「提閱單」,交予服
     務人員提取。
 
(三) 調閱冊數每人每次以五冊為限。
 
(四) 閱畢後請將調閱圖書資料交還服務人員。
 
 
五、損壞賠償
 
閱覽人如偷竊、污損、毀棄本圖書室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圖書、影音資
料者,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覽資格,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或責令
按所偷竊、毀棄損壞本圖書室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原價
格賠償。
 
六、其他
 
(一) 進入室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嬉戲追逐
     、隨地吐痰、吸菸、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將行動通訊設
     備及電子產品關閉或改為靜音。
 
(二) 閱覽圖書資料、期刊、報紙或觀賞影音光碟資料,請一次取閱一件
     ;閱畢應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
 
(三) 不得占用閱覽區座位進行非閱讀活動。
 
(四) 除個人筆記型電腦外,自行攜帶之私人電器用品應自備電池,本圖
     書室不提供電力使用,如有擅自使用,以致他人或公共發生危險者
     ,應負法律之賠償責任。
 
(五)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室內,並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
     商品。
 
(六)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書包及手提袋,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
     圖書室不負賠償之責。
 
(七) 違反本規定時,經服務人員規勸不聽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開
     本圖書室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八) 遇緊急事件時,請依服務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