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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菁英留學計畫-專案擴增留學計畫:國內大學校院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文(三)字第1010238434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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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標:

配合國家長期發展,促進國際合作,鼓勵我國大學機構遴選年輕優秀人才赴國外汲取先進國家經驗,以提昇國家競爭力。

貳、補助重點領域:

重點學門領域擇定應以驅動台灣長期發展優勢為核心考量,重點領域規劃如下列十二項:(1)基礎科學、(2)生醫科技、(3)影像顯示、(4)數位內容、(5)資通科技、(6)半導體、(7)能源科技、(8)環境、海洋與天然災害、(9)奈米與尖端科技、(10)重點服務業、(11)國際法政、(12)人文藝術。申請學校得自行擇定已具備國際競爭優勢之學門領域,提出申請。

參、計畫內容:

一、 申請學校資格:(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一)國內大學校院已與國際著名大學合作設立雙聯博、碩士學位,或簽訂其他合作培育協定者。

(二)國內大學校院學術績效卓越者,或已與國際著名學術或研發機構建立國際合作管道者。

二、    被選送對象:

國內大學校院在校教師、博、碩士生、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其他國際著名競賽得獎學生、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含國防訓儲人員等)。上述被選送對象須為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台灣設有戶籍者。

三、    計畫類型:

     (一)國內大學校院選送人員,赴國際著名學術機構進行博
       士後研究、擔任訪問學者、攻讀雙聯學位或研修。

(二)國內大學校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人員赴
  國際著名研發機構參與國際合作計畫。

四、 計畫書重點:

 (一)國內大學校院自行選送人員出國者,須提出該校自行
選送人員出國之辦法及相關章程。

(二)如有國際合作計畫者,須檢附已簽定之國際合作計畫協定書。

(三)被選送出國人員之出國計畫摘要、年度經費需求(如有自籌經費者,併請說明)。

(四)計畫成果績效自我評估方式。

五、計畫審查及核定:

(一)採書面審查,視實際情形赴申請學校進行實地
           訪問。

(二)經費補助方式及返國義務等,均參照政府「菁英留學計畫-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甄試簡章」計畫之規定辦理。

(三)獲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出國人員,如同時獲得政府其他獎學金者,須自行擇一。

六、計畫成果評估及獎勵:

(一)對於國內大學校院積極執行「專案擴增留學計畫」,選送年輕教師赴國際頂尖學術機構研修(博士後研究或訪問學者)成果優良者,將由教育部額外獎助該校學術發展經費,獎助額度按每人年最高100萬元為計算原則。

(二)國內大學校院選送人員出國計畫年度成效,將為補助該校次年度計畫經費之依據。

本要點預計9461起受理申請,有關本作業要點之相關書件表格,將擇期於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