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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參加推薦甄選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推薦作業共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88)技(二)字第88005677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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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推薦甄選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四技二
    專)推薦作業程序,齊一推薦作業水準,特訂定本共同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四技二專」,係包括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四年制各系,
    及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與專科學校二年制各科;另大學校院四年制相關系
    別亦得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高級職業學校」,係包括公私立高職日、夜間部、附設
    進修補校與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及經教育部核定試辦綜合高中課程實驗實
    校。綜合高中接受實驗課程之學生,須修習職業學程科目二十五(含)學
    分以上者,始得參加推薦甄選入學。

四、各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推薦作業,應成立推薦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
    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與人選應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五、各高級職業學校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推薦作業:

(一)成立推薦委員會。

(二)訂定發布推薦作業實施計畫,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推薦委員會受理申請或主動薦舉符合資格條件之學生。

(四)推薦委員會審查並決定推薦名單。

(五)檢齊推薦名單及學生有關資料函送甄選委員會彙辦。

六、推薦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加強宣導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等有關事宜。

(二)訂定推薦作業實施計畫(含組織、作業程序、進度、遴選方式與標準
      等)。

(三)依據推薦甄選入學簡章中各四技二專校系科(組)之推薦條件規定,審
      查學生資料並決定推薦名單。

(四)檢討年度推薦作業工作。

七、推薦委員會之委員,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被推薦參加甄試,應主動迴避
    或由各校訂定適當迴避原則。

八、各高級職業學校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作業,如發現有不
    實推薦之情事或違反相關規定者,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學校有關人
    員之行政責任。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