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推薦甄選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四技二
專)推薦作業程序,齊一推薦作業水準,特訂定本共同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四技二專」,係包括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四年制各系,
及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與專科學校二年制各科;另大學校院四年制相關系
別亦得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高級職業學校」,係包括公私立高職日、夜間部、附設
進修補校與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及經教育部核定試辦綜合高中課程實驗實
校。綜合高中接受實驗課程之學生,須修習職業學程科目二十五(含)學
分以上者,始得參加推薦甄選入學。
四、各高級職業學校辦理推薦作業,應成立推薦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
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與人選應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五、各高級職業學校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推薦作業:
(一)成立推薦委員會。
(二)訂定發布推薦作業實施計畫,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推薦委員會受理申請或主動薦舉符合資格條件之學生。
(四)推薦委員會審查並決定推薦名單。
(五)檢齊推薦名單及學生有關資料函送甄選委員會彙辦。
六、推薦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加強宣導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等有關事宜。
(二)訂定推薦作業實施計畫(含組織、作業程序、進度、遴選方式與標準
等)。
(三)依據推薦甄選入學簡章中各四技二專校系科(組)之推薦條件規定,審
查學生資料並決定推薦名單。
(四)檢討年度推薦作業工作。
七、推薦委員會之委員,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被推薦參加甄試,應主動迴避
或由各校訂定適當迴避原則。
八、各高級職業學校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作業,如發現有不
實推薦之情事或違反相關規定者,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學校有關人
員之行政責任。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