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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專校院試辦雙聯學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技(四)字第0930113244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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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加強國內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國內學校)與國外大專校院(以下簡稱
     國外學校)學生之交流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雙聯學制,係指國內學校與國外學校建立學生交流學習合作計
     畫,協助在國外學校修畢二年級課程之學生(含相當我國專科學校二年制
     應屆畢業生)來華續修銜接之大學校院三年級以上課程,並取得國內學士
     學位。

三、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限外國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並經
     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專校院。

四、國內學校可就下列事項與國外學校議訂合作計畫: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之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

(四)學分採計、抵免與編級。

(五)修業年限。

(六)學位授予。

(七)其他事項。

五、在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申請就讀國內學校應符合下列資
     格:

(一)入學資格與國內學校相符者。

(二)修業年限與國內學校相當者。

(三)修習課程、學分與國內學校相當者。

六、國內學校招收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名額至多以該學系國內招生名十分
     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需要得報請教育部專案核定名額。

七、在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申請就讀國內學校,應由其原肄業學
     校推薦,經國內學校甄審()通過後入學。

八、在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申請就讀國內學校,以相同或相近學
     系為主。並依甄審()成績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九、在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轉入國內學校就學後,符合僑生、外
     國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生、生活輔導等各依
     其規定。其餘學生應依國內一般生相關規定及合作計畫辦理。

十、雙方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

十一、在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續修銜接國內學校課程後,依我國
         大學法修業期滿、成績及格且符合畢業條件者,得授予學士學位,但其
         在國內修業年限至少須滿二年。

十二、雙方學校得進行遠距教學合作或辦理學生短期交流,轉導學生預修對方
         業學校相關科目學分。

十三、國內學校辦理雙聯學制者,應依本要點訂定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