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童軍團體及個人申請出國露營、訪問、出席國際會議暨有關童軍活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童軍組團出國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個人出國如逢暑假期間,必要時得延
長一個月。
三、童軍出國案,應檢附左列文件,於出國日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一)原邀請函或公報影印本四份。
(二)計畫行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三)出國人員中英文名單(格式如附件二、三)。
(四)在職人員服務單位之同意書一份。稚任職私人機構者得免送。
(五)在學學生之學校同意書一份(格式如附件四)。
(六)未滿二十歲成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一份。但接近役齡男子已附有覆行兵役義務具結書者,免附。
(七)役男查證單或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印本一份(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男性成員應附)。
(八)接近役齡男子覆行兵役義務具結書影印本一份(十六歲至十八歲男性成員未服兵役者應附)。
四、童軍組團出國之服務人員,應通曉擬前往國家之語文(或英文)。
五、經核准出國之童軍團體及個人,如在國外表現優異,教育部得予獎勵或函請其主管機關、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予以獎勵;如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損害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並函請其主管機關、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予以議處。
六、童軍團體及個人回國後一個月內,應填具返國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報教育部備查。
七、本注意事項奉陳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