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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童軍團體及個人申請出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83)社字第20289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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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童軍團體及個人申請出國露營、訪問、出席國際會議暨有關童軍活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童軍組團出國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個人出國如逢暑假期間,必要時得延
        長一個月。

三、童軍出國案,應檢附左列文件,於出國日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原邀請函或公報影印本四份。

()計畫行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出國人員中英文名單(格式如附件二、三)

()在職人員服務單位之同意書一份。稚任職私人機構者得免送。

()在學學生之學校同意書一份(格式如附件四)

()未滿二十歲成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一份。但接近役齡男子已附有覆行兵役義務具結書者,免附。

()役男查證單或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印本一份(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男性成員應附)

()接近役齡男子覆行兵役義務具結書影印本一份(十六歲至十八歲男性成員未服兵役者應附)

四、童軍組團出國之服務人員,應通曉擬前往國家之語文(或英文)

五、經核准出國之童軍團體及個人,如在國外表現優異,教育部得予獎勵或函請其主管機關、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予以獎勵;如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損害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並函請其主管機關、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予以議處。

六、童軍團體及個人回國後一個月內,應填具返國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報教育部備查。

七、本注意事項奉陳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