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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推行藝術教育與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社(四)字第0940002534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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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藝術教育法。

(二)社會教育法。

  (三)本部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台(79)社字第六二五四號令頒「社會教育工作綱要」。

二、目標

  (一)加強推行全民藝術教育與活動,發揮社會教育功能,提升國民生活素質。

  (二)發掘與培育各類藝術優秀人才,策辦各類藝術展演,提倡全民正當休閒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三、項目

  藝術教育相關之展覽表演、人才培訓、調查研究、學術研討及出版等類別。

四、辦理方式

(一)本部協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大專校院、國立社教機構、全國性文教財團法人,各依權責規劃策辦大眾性、精緻性、現代化、生活化之各類藝術教育活動,以提升國民生活素質。

 (二)本部輔導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加強培養各類藝術人才,提供藝術工作人員與師資。

 (三)舉辦藝術教育活動時,應訂定詳密計畫,透過廣播、電視、演講、座談、示範、展出、演出及研習等方式,增進國民生活智能及藝術鑑賞能力。

  (四)透過新聞傳播媒體,加強宣導,擴大藝術活動之參與面。

五、經費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權責與工作之劃分,分別籌措編列預算,以
         推展各項藝術教育與活動。

 (二)補助單位:

       本部得補助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社教機構、文教法人、演藝團體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團體等辦理藝文活動。

 (三)補助方式:

    1召開審查會審查:

     申請時間、方式及次數規定如下:

    (1)本要點每年分六期審查,申請案件應於活動開始二個月前提出,並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底前送達本部,以郵戳為憑。未依期送達者,則延至下期審查。本部於每期收件截止日二個月內辦理審查暨通知作業。

     (2) 審查方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審查。審查委員不得審核與其相關之申請案。

     (3)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申請表(如附)及詳細計畫書。

     (4)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得接受本部補助三次。

     (5)各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本部是否補助,均不予退件。

    2專案簽核:

       基於政策性特殊需要所策辦之藝文活動,本部接受有關學校、社教機構、文教法人或演藝團體之申請補助或主動委託辦理者,得專案簽請核定辦理。

 (四)獲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3計畫內容變更,未預先函報本部核備者。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5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獲補助單位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得依法強制執行。

六、輔導及評估

(一)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社教機構、全國性文教財團法人由本部輔導之;直轄市所屬之學校、社教機構、文教法人及演藝團體,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輔導之;縣(市)所屬之學校、社教機構、文教法人及演藝團體,由各縣(市)政府輔導之。

   (二)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文教法人及演藝團體等舉辦藝術教育活動,事後請就空間運用、設備配合、活動成果、觀眾反應等項進行自我評估,以求改進。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權責邀請學者、專家對所屬社教機構、學校等辦理藝術教育活動進行評估,提供建議作為辦理類似活動之參考。

 (四)獲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本部得視需要派員訪視,以瞭解實際進行狀況。

  (五)獲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同時提出
          成果報告書。如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將錄案作為
          日後補助審核之參考。

七、獎勵

辦理績優之學校、社教機構、文教法人及演藝團體,得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