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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降低不識字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八八)社(一)字第88043278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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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降低不識字率,提升失學國民基本生活知能,於五年內將不識字率降低至百分之二以下,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縣()政府,應參據失學人口數及其分佈開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及擇定學校、社教機構、民間團體、宗教團體、補習班、軍營、獄所、社政系統、醫療衛生機構及安養機構等,開設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提供失學國民就學。

三、各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縣()政府,至少每年應召集各有關單位人員,檢討降低不識字率工作執行情形及成效,並採取有效措施改進缺失。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並自訂獎懲規定。

四、開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依據「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辦理。

五、開設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依據「獎勵及補助成人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六、推展識字教育所需師資,除具教師資格者擔任外,亦得視實際需要,培訓大學肄業以上教育程度者擔任。並請大學校院學生利用寒暑假赴社區作宣導,使失學國民體認識字益處,激發學習動機。

七、各辦理單位應將責任區內失學人口造冊,以利輔導就學,管制成效。

八、各辦理單位為掌握失學人口,應利用戶藉資料、家庭訪問、村里廣播、親友推薦等方式,列具失學國民輔導就學名冊。

九、各辦理單位應辦理結業生教育程度通報作業。

十、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第一年經費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經費,由中央及省優予補助。

十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辦理單位,得視實際需要編印識字教材、辦理教師研習、巡迴輔導教學、一對一配對式教學、製作成人基本教育教師手冊、舉辦教學觀摩會、鼓勵失學國民或收視收聽成人識字教育有關教學節目等。

十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辦理單位為鼓勵失學國民自學,得提供其自學資料、學習影帶、錄音帶等,並配合辦理定期面授課程活動、巡迴輔導教學或一對一配對式教學,輔導其參加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十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召集各有關單位人員檢討降低不識字率工作辦理成效,並辦理獎懲。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