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本課程標準)業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公布,各校應自八十七學年度地一學期(八十七年八月)起逐年實施。
二、 各科教科書(教科書、教學指引、學生習作)由教育部依據本課程標準之規定,分別編輯或審定之。
三、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或各有關學校應編列專款,購買本課程標準分發各教師使用,以為教學之依據。
四、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或各有關學校應邀請有關教師及人員集會研討實施方法,並將實施結果及改進意見循行政系統提供本部作為修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