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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60024029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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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瞭解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之會務、財務及業務之運作績效,以促進其健全發展,發揮公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方式:以書面評鑑及自願申請評鑑為原則,教育法人業務之定期查核,由本部另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

三、評鑑時間:依本部公告時間辦理。

四、評鑑對象:本部主管教育法人。

五、評鑑項目:

(一) 會務:行政管理制度、董事會運作、法人設立許可事項辦理變更登記情形等。

(二) 財務:會計制度運作、基金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情形等。

(三) 業務:依捐助章程所訂年度計畫規劃、執行情形、各項工作計畫與活動所呈現之公益價值、組織特色、資源結合及社會影響情形等。

六、評鑑程序:

(一) 教育法人得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填具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評鑑。

(二) 教育法人之評鑑,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依會務、財務及業務等項目評審,必要時得實地訪評。評審小組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七、評鑑等第:

(一) 特優:評定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二) 優等:評定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甲等:評定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 評定成績未滿八十分者,不列等第。

八、獎勵輔導:

(一) 獎勵:評列為特優、優等及甲等者,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並得擇優辦理示範觀摩活動、媒體專訪報導或優先推薦參與終身學習活動推廣及辦理公共事務等。

(二) 輔導:評列為不列等第者,得申請本部專案輔導。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1、 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年度資料之填報上傳,或上傳資料經檢核不合格。

2、 董事任期屆滿,未依規定完成改選及一年中未召開二次董事會議。

3、 章程之修訂或其他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未依規定完成法人變更登記。

4、 不當動支法人設立基金。

5、 違反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最近二年內經本部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九、本要點實施所需經費由本部終身教育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