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行政院「知識經濟發展方案」。
(二) 教育部「推展終身教育、建立學習社會」中程計畫。
二、目的:
因應知識經濟社會發展,增加基層成人學習機會,加強文化不利地區
民眾及弱勢族群之終身教育,以促進成人教育機會均等。
三、補助對象:
教育部輔導相關機關 (構) 及民間團體各依權責規劃策辦學習活動,
其補助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 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金會 (以教育事務性質者為優先) 。
(三) 社會教育機構。
四、辦理方式:
(一) 舉辦學習活動,應訂定周詳可行計畫,活動方式應符合成人教育政
策理念,以透過研習、參訪觀摩、戶外實地教學、座談、演講、讀
書會、研討會等方式,增進學員生活知能及解決問題之能力,並符
應教育功能之認知性、合理性及價值性。
(二) 學習活動實施對象:
以山地、離島、偏遠、農漁村地區之民眾為主要對象,並以農民、
漁民、勞工及弱勢族群為優先。
(三) 學習活動內涵如下:
1.發展成人聽、說、讀、寫、算學習能力。
2.加強成人適應現代生活實用知能。
3.加強成人保健知識習慣。
4.加強成人產業文化學習。
5.其他有關成人學習活動。
(四) 辦理學習活動如民眾報名參加情形踴躍時,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之。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
1.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一千六百元;與主辦或訓練
機關 (構)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
一千二百元。
2.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八百元。
(二) 助教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每節鐘點費三百元。
(三) 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有住宿之事實者) :比照相當職級之差
旅支給標準。
(四) 膳食費:每人全天四百元計,半天二百元計。
(五) 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五千元。
(六) 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五千元。
(七) 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一百元。
(八) 宣傳費 (DM、活動看板、布條) :最高五千元。
(九) 印刷費:最高六千元。
(十) 材料費:最高每人一百五十元。
(十一) 交通費:每輛次不超過一萬元。
(十二) 文具、紙張及郵電費:最高五千元。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單位辦理相關學習活動,應擬訂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如
附件一、二) 各乙份,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向教育部申請。
(二)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依規定標準詳實初審彙整所屬機關 (
構) 學校 (含所在地之高中職) 計畫後向教育部申請。
(三) 社團及基金會依設址所在地區向下列國立社會教育館申請 (活動辦
理以所在地區為範圍) ,並經各國立社會教育館依規定標準詳實初
審彙整後報送教育部:
1.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宜蘭縣、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
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
縣、連江縣。
3.國立台南社會教育館: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
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國立台東社會教育館:花蓮縣、台東縣。
(四) 教育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所提計畫予以審查,並依各申請單位所提計
畫內容、參加人數、過去辦理成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如有特殊
情形經審查通過得予全額補助,且依行政程序通知審定結果。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請撥
1.經教育部同意補助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教育部通知函後,檢附
收據 (加蓋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章) 送教育部請款撥付,如
為部分補助請在收據註明係「部分補助」字樣。
2.地方政府所檢附之收據應為「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於一
般收據註明「納入預算辦理」字樣。
3.民間團體部分整合由各國立社會教育館依規定程序向教育部請款
。
(二) 經費核銷
1.地方政府及國立社會教育機構
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 (如附件三) 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送教育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原單位保管。
2.民間團體 (社團及基金會)
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 (如附件三) 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送設址所在地區之國立社會教育館彙整後送教育部核備,原
始支出憑證留存所在地區之國立社會教育館保管。
(三) 相關經費核銷及結報等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網址:http://www.edu.t
w/accounting/index.htm) 。
八、輔導及成效考核:
(一) 地方政府及社會教育館得辦理計畫人員研習培訓,邀請各接受補助
單位之成員參加,所需經費可併提計畫向教育部申請。
(二) 各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活動辦理期間,教育部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
機關代表組成訪視小組,實地訪視輔導辦理情形。
(三) 透過辦理成人學習活動單位數、活動類別、次數、經費 (補助及自
籌) ;參與人數;十五歲以上不識字人口比例等效益指標,瞭解計
畫目標達成情形。
(四)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五)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計畫項目之補助經費繳
回教育部。
(六)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執行績效不彰者,列為
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