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
為安定各級私立學校軍訓教官生活,期無後顧之憂,俾盡心竭力完成工作任務。
貳、依據:
一、行政院65、11、11臺65忠授一字第五九0二號函。
二、行政院65、11、25臺65人政肆字第二二四六二號函。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5臺69、2、25臺69人政肆字第五一七八號函修正「中
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
參、作業要點:
一、私立學校軍訓官待遇,包括統一薪俸、工作津貼(學術研究費、主管特支
費)以及生活津貼(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四項補助、眷屬重病住院醫療
補助)等,其辦理期限如次:
(一)薪俸、學術研究費、主管特支費,每半年申請一次,每季結報一次,房
租津貼及實物配給併案比照辦理。
(二)四項補助:結婚、生育、喪葬補助隨時辦理,子女教育補助費每學期辦
理一次。
(三)眷屬重病住院醫療補助隨時辦理。
(四)年終工作獎金每年另案辦理。
二、為簡化作業爭取時效,各級私立學校教官待遇,分別劃分為本部,台灣省
政府教育廳,台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等四個單位負責核發,各私立學校
按隸屬關係,分別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向本部以及台灣省教育廳,台北、
高雄市教育局辦理申請及結報。
三、新進私校教官(含新派職或由公立學校調入者),各校應於兩週內以十行
紙填造次列各項名冊表卡:
(一)現職人員名冊(附表一)
(二)請領有眷房租津貼名冊(附表二)
(三)子女就學狀況調查名冊(附表三)
(四)中央機關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配給調查卡(附表四)
上述名冊表卡除各校及省、市應各留一份外,應各以兩份報部備查。
四、前列統一薪俸、工作津貼、房租津貼、實物配給等經費,各校(團委會)
按教官員額以現階現職計列,預估半年(六個月)所需金額,填具軍訓教
官待遇經費申請(彙計)表(附表五)一式三(專科以上學校二)份,於
每期(每年一、七月)開始前廿日,分別送本部及省、市教育廳局辦理申
請,經省、市教育廳局審核無誤後,於每期開始前十日出具彙計表,向本
部申請撥款。
五、各私校於每季第三個月(九、十二、三、六月)待遇發放後五日內應編具
收支報告表(附表六)連同本季各月之印領清冊(附表七)沿左首裝訂一
式四(專科以上學校三)份,其中一份並檢附郵局劃撥儲金對帳單,分別
向本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結報,省、市廳局應於每季結報前再向
本部辦理結報。
六、主管特支費支領規定。
(一)經國防部核定之總教官、主任教官得支領主管特支費。
(二)大專院校:經學校聘任代理總教官職務之主任教官或兼任生活輔導組組
長(主任)之資深教官經報部核准者可分別支領總教官及主任教官之特
支費。
(三)高中(職):代理主任教官及學校聘(兼)任管理組長之資深教官,經
報省、市廳局核備者,可支領主任教官或管理組長之特支費。
七、四項補助(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以及眷屬重病住院醫療補
助,依照行政院69、2、11臺69人政肆字第三七0二一號修正「中央公教人
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之規定辦理(附表八、九)
八、各校(團委會)郵局(臺灣銀行)專戶之待遇專款,不得超前超額提領或
留用挪用,需按月(一日)由校(院)長、會計、人事、出納人員及總
(主任)教官簽章後提領核實發放。
九、待遇專戶帳號不得任意更換,若因人事異動,可更換印鑑,惟需將印鑑卡
影本分別郵寄本部,以及省市教育廳局備查。
十、各校郵局專戶孳生之利息,應留在原帳戶內滾存歸公,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領支用。
十一、凡結報未按時辦理及作業欠完整之學校,次期待遇經費暫停核撥。
十二、每一會計年度年底(六月十日前)各校待遇經費如有結餘立即繳回教育
部校教官待遇-臺北郵局一0七八六0號專戶,若有不足(結報顯示)本
部即行撥補。
十三、為保障同仁生活,嚴肅補給紀律,維護整體榮譽,各級軍訓主官(管)
應嚴勤督導各承辦人切實辦理,如有錯失按情節輕重依法議處。
十四、本要點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本部臺65軍字第二
三二三六號「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待遇發放規定」及66、
7、16臺66軍一九八六七號「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待遇發放要
點」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