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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0940036152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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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依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立教學、訓
    導與輔導三合一學生輔導新體制,特成立「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劃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規劃執行重要工作事項。

二、本委員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強化輔導新體制之研究、發展與評估。
(二)審議大專校院所提辦理計畫。
(三)統籌督導並強化學生輔導新體制。
(四)建立督導機制,分區責任督導,並定期評估執行績效。審議大專校院所
      提推廣計畫。
(五)宣導與推廣學生輔導新體制。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五人,
    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教育部政務次長、主管業務常務次長及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主任、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六人
    至四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主任委員聘請教育部、教育
    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代表、教育、訓育、輔導學
    者專家及校長兼任。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行政單位主管,應隨其本職
    進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擔任。

五、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教育行政單位主管人員兼任
    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六、本委員會為因應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其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七、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或小組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八、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預算支應之。

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交由交由教育部各單位、大專校院、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執行。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