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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災後生活重建「學校教學及學生輔導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0930066028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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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協助學校儘速恢復震災前之教學品質,撫平師生災後受創之心靈,以引領學校師生、家長及社區民眾走出陰霾,重建生活新希望。

(二)鼓勵學術及民間團體辦理災後生活重建--「學校教學及學生輔導計畫」相關活動,以促進民間力量及政府資源之結合,推動家園再造教育工程,落實生活重建計畫。

二、依據:

教育部災後生活重建--「學校教學及學生輔導計畫」。

三、補助對象:民間團體

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包含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營利團體除外),辦理以學校師生、家長及社區民眾為對象之改善學校教學措施、心理輔導復健措施及再造社區學習措施等相關活動。

四、補助範圍:

(一)宣導活動:

1.電視、廣播、平面媒體、網路...等廣告製作及播刊。

2.徵文、海報展、電影展、書展等。

(二)推廣活動:

研討會、工作坊、演講、座談、辯論、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及各類型教材研發等。

五、申請方式:

(一)程序:

1.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一),團體立案證明影本,連同企畫案(含評估報告)及經費預算表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每一單位(團體)每半年以提出一案實施計畫為原則

2.請詳細填妥「申請表」、計畫內容、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期限: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受理該會計年度上半年之申請案,十月三十一日前受理該會計年度下半年之申請案,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

六、審查程序:

(一)各申請案先交由本部相關司處,依業務權責分工進行初審後,再提送「災後學校教學及學生輔導計畫審議委員會」委員或相關學者專家三人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核意見。

(二)經委員或學者專家審查完峻之申請案,依本部行政程序簽呈核定執行,重大案件得提交「災後學校教學及學生輔導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補助原則: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 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不足額度請自行籌措。

(三) 統整性及跨縣市辦理之活動申請案優先考量補助。

(四) 資源不足地區單位之申請案,可予以特殊考量,不受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限制,但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五) 辦理社區再造大學部分,另依規模大小考量補助,不受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限制,但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八、申請案獲准後,主辦單位應按照核定之企畫案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若因故取消計畫,則須備文說明並繳回餘款。

九、核定補助單位應備文及領據,俾便撥款核銷。

十、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相關資料、手冊、實施成果報告連同評估檢討報告報部備查,以利行政單位進行活動評估檢討及推廣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