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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93)訓(三)字第0930104969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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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厚植各級學校兩性教育資源,推動兩性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
    視教育環境,以實現兩性平等的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小組,落實推動兩性平等教育工
    作,其組織成員須具備兩性平等意識,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半數。

三、中小學應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之規定,每學年至少實施四小
    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

四、中小學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得依據「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及
    課程參考綱要」辦理。

五、各級學校應加強兩性平等觀念之宣導,中小學每學年至少辦理兩次教師進
    修活動,四次學生宣導活動。

六、為推展兩性平等教育,各級學校應依實際需要,配合各科教學,研發相關
    教材教法。

七、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小組,應建立性別歧視與性侵害事件危機
    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並得視個案之特殊性,邀請相
    關專業人士參與處理。

八、大專院校應廣為開設兩性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學程或成立相關研究單位,
    其籌設與辦理兩性平等教育學程或相關研究所者,得向教育部兩性平等教
    育委員會申請協助。

九、各級學校應檢視、改善並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如繪製校園
    危險地圖,並適時辦理校園人身安全教育研討活動,以確保兩性人身安
    全。

十、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小組應依據學校實際需要,訂定年度工作
    計畫,落實執行。

十一、各級學校推動兩性平等教育工作績效,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期督導考
      評,績優單位及人員由主管教育機關敘獎並公開表揚。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