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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待遇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軍字第0940145557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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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 行政院77.8.25台(77)忠授五字第0八五0四號函。
二、 行政院78.6.16.台(78)人政肆字第二二000號函。

貳、目的:
安定各級私立學校護理教師生活,使其能安心教學,達成所負任務。

參、作業規定:
一、 私立學校護理教師待遇,包括統一薪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及生活
     津貼(實物配給、結婚、生育、喪葬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眷屬重病住
     院補助)等,辦理要領如次:
    (一) 薪俸、學術研究費,每半年申請一次,每季結報一次,實物配給
           併案比照辦理。
    (二) 結婚、生育及喪葬補助,隨時辦理,子女教育補助每學期辦理一
           次。
    (三) 眷屬重病住院補助隨時辦理。
    (四) 年終工作獎金每年另案辦理。
二、 各級私立學校護理教師待遇,分別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台灣省
     政府教育廳,台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等單位負責核發。
     各私立學校按隸屬關係,分別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向本部或台灣省政府
     教育廳,台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申請與結報。
三、 各校之新進私校護理教師(含新派職或由公立學校調入者),應於到職
     二週內以十行紙填造左列資料,除由各校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
     各留存一份外,另各以二份報部備查。
    (一) 現職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一。
    (二) 子女就學狀況調查名冊格式如附表二。
四、 統一薪俸、專業加給、實物配給等經費,各校應按護理教師員額以現職
     計列,預估半年所需金額填具護理教師待遇經費申請(彙計)表(格式
     如附表三)一式三份(專科以上學校二份),於每年一、七月日前廿日
    (即六月十日,十二月十日),分別送本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
     辦理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出具彙總表,各本部申請撥款。
五、 每季第三個月(三、六、九、十二月)待遇發放五日內,應編具收支報
     告表(格式如附表四),連同本季各月之印領清冊(格式如附表五)沿
     左首裝訂一式四份(專科以上學校三份),其中一份檢附郵局劃撥儲金
     對帳單,分別向本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結報,省(市)
     政府教育廳(局)應於每季結報前再向本部辦理結報。
六、 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以及眷屬重病住院補助,依照行政
     院78.6.16.台(78)人政肆字第二二000號修正「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
     給辦法」之規定辦理(格式如附表六、七)。
七、 郵局(銀行)專戶之待遇專款,不得超前超額提領或移流挪用,須按月
    (每月一日)由校(院)長、會計、人事、出納人員及總(主任)教官簽
     章後提領核實發放,省、市軍訓室按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八、 待遇專戶帳號不得任意更換,若因人事異動,須更換印鑑時,應將印鑑
     卡影本分別郵寄本部或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備查。
九、 郵局專戶孳生之利息,應留在原帳戶內儲存,於郵局結算利息之次月連
     同清單(格式如附表八)繳回,本部私校護理教師待遇專戶(台北郵局
     一三四三00七—一號)。
十、 凡結報未按時辦理及作業欠完整之單位學校,次期待遇經費暫停核發。
十一、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六月三十日前)待遇經費如有結餘立即繳回本
       部私校護理教師專戶,若有不足以待遇申請表(代收據)向本部申請
       撥款。
十二、 承辦人須嚴守作業紀律,維護軍護整體榮譽,各級軍訓主官(管)應
       對各承辦人切實督導,如有錯誤,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