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軍訓教官請病假療養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者,以事 假扺銷。
三、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經本部核准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 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四、請病假已滿延長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辦理退伍。
五、請延長病假期間例假日不扣除計算日數;陳報時,應需檢附校長同意書、醫 院診斷證明書、請(休)假管制表、請假核准報告表及職務代理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