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總統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0一四九一0號令辦理。
二、 作業編組:本部編列投保單位,其權責劃分:
(一) 各學校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訓教官及眷屬。
(二) 台北市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三) 高雄市軍訓室: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四) 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負責所屬軍職人員及眷屬。
三、 繳費規定:
各校軍訓室及北、高軍訓室及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將當月應繳健保費(包含自繳四十%及政府提撥六十%)於次月十五日隨同繳費清單等資料,劃撥繳交至中央健保局委託金融機構。
四、 經費申請與結報規定:
(一) 軍訓教官全民健保政府提撥經費申請及結報方式,年度分二期申請
(每半年為一期),上年度十二月十日前申請下年度一至六月、當年度
六月十日前申請當年度七至十二月經費格(式如附件一),並於每年
五月、十一月十日前申報全民健保經費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俾
利繳回或不足數申請(不足數申請表【代收據】格式如附件三),另
每年四、七、十、十一月廿日前辦理結報(格式如附件四、五、A4紙
張)各乙式兩份報部憑辦。
(二) 本部撥款依各校經費申請表撥入年度內每半年所需經費,另於年度結
束後,依規定辦理核銷。
五、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文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