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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績優軍訓人員表揚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軍0950114420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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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軍訓人員宣揚全民國防理念,落實學生服務工作,戮力校園安全維護之辛勞及敬業負責精神,以達提昇國防教育教學品質、精進學生生活輔導及強化校園安全維護之目的,特辦理績優軍訓人員表揚,並訂定本計畫。

貳、評選項目:

依軍訓工作內涵,區分為軍訓教學績效、學生生活輔導及校園安全維護等三組分別評比,各評選出績優軍訓人員若干名表揚。

參、評選作業:

一、適用對象:現職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二、基本條件:受推薦人員應具品德健全、服務熱忱及主動積極之工作態度。

三、評選項目:
(一)軍訓教學績效:
      1.對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教學領域之教材編纂具創意,並有具體事蹟者。
      2.對教學準備、教學方法、教具製作有創新之作法,可供師法學習者。
      3.發表相關學術著作或論文,能提昇軍訓教學或學術地位者。
      4.對教學意見反映及運用、學生學習成果發表有具體事蹟,可供學習並
        提升教學品質者。
(二)學生生活輔導:
      1.對學生生活輔導有具體作為,能促進學生自我瞭解、適應環境、提升
        生活知能與情緒管理,建立自尊自信、發展健全人格者。
      2.投入學生生活輔導工作,能主動積極見微知著而具體消弭危安因子
       (素),先期防杜學生意外事件者。
(三)校園安全維護:
      1.認真執行維護校園治安工作,採取具體可行措施,有效消減校園內幫
        派、霸凌及毒品危害有具體貢獻。
      2.整合防災資源,建構並落實推動災害管理機制與措施,有效防杜學生
        之意外肇生,有具體事蹟可供表揚。
      3.妥善處理重大校園安全事件或天然災害,有具體事蹟足供表揚。

四、推薦單位及員額:
(一)本部中部辦公室:負責推薦調用人員、所轄縣(市)聯絡處及高中職校
      績優軍訓人員參加評選。
(二)直轄市政府:負責推薦調用人員及所轄高中職校績優軍訓人員參加評
      選。
(三)大專校院:負責推薦校內績優軍訓人員參加評選。

伍、推薦時間:
    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接受各單位推薦前一學年度表現優異且符合
    資格之軍訓人員參加評選(附表一─推薦表、附表二─自評表)。

六、評選小組:由本部遴聘委員七人至十一人擔任。

七、評選方式:
(一)經評選小組審查合格之個案,由評選委員依個案之實際表現採合議制決
      定等第,由本部辦理敘獎及表揚。
(二)無符合表揚標準者,該項目得予從缺。

肆、表揚

一、時間:每年十一月。

二、獎勵方式:獲評選績優之軍訓人員,依評選小組評定之下列等第給獎:
(一)一等獎:頒發部長獎狀。
(二)二等獎:頒發處長獎狀。
(三)三等獎:核予記功以上獎勵。

伍、其他

一、各推薦單位推薦績優之軍訓人員,應經軍訓主管及校長核准。

二、各推薦單位推薦績優事蹟時,應檢附完整可查之相關佐證資料,並主動加
    註說明。有不實者,本部將取消資格並視情節追究推薦單位責任。

三、各推薦單位應依實況推薦軍訓人員參加評選;無符合資格者得免推薦。

四、年度表揚大會前,遇重大特殊優良事蹟未及推薦評選者,本部得視情節另
    案簽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