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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申請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020007821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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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申請須知
※ 為確保個人權益,請申請人務必詳加閱讀
一、本就學輔導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須填具申請表1式2份,表列資料請據實填寫,並依檢附資料欄之規
    定繳附各項表件且依序排列,國外學歷文件請先經當地駐外單位驗證,文
    件為中、英文以外語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申請表及各項檢附資料,須經派遣機關審核申請表後加蓋關防始為有效。

四、檢附資料第1.項應優先檢附派用令(函),例外狀況得以依一定程序開
    具,並經教育部會同派遣之政府機關認定之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五、軍事校院及警察學校非屬教育部主管學校,無法依旨揭辦法辦理優待入
    學,請依各該學校入學規定自行報考。


※ 申請入學或轉學大學或專科學校2年制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六、辦理時程:
(1) 申請人應於每年【2月28日】前檢送申請表及應檢附資料,送請派遣之
      政府機關審核,醫學系及牙醫系不接受轉學申請。
(2) 每年【4月30日】前由教育部審核後,依本表所填志願送請各校以書面
      審查方式進行甄選,但醫學系得於學生返國後進行口試。
(3) 每年【6月30日】前由各校完成甄選並報教育部彙齊後,依志願序以外
      加名額核定分發。分發結果由教育部函復各派遣機關及相關學校,請各
      機關轉知申請人,各校自行通知錄取生入學報到事宜。

七、志願選填暨甄選作業:
(1) 至多填具10個志願,建議勿集中填寫單一學校,公私立校系志願可酌予
      平均考量。(校系名稱請至「大學校院一覽表」
      http://reg.aca.ntu.edu.tw/college/search/或各校網站查詢確認,
      避免填寫錯誤,無法辦理。)
(2) 為辦理甄選作業,學生應提供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供學校審
      查,此外,可另外準備其他甄選審查資料如:自傳、推薦函、讀書計
      畫、國外學校之學制或性質說明、可呈現個人學習成果、潛力或特殊表
      現之證明或作品等。
(3) 上開文件套數應與所填志願數相同,請裝入信封袋並黏貼規定封面(如
      附件1),但暫勿彌封,待教育部審查過後,將代為彌封送各校甄選。
(4) 甄選標準由各校自訂,如有必要,各校得配合審查要求學生另行檢送規
      定資料。
(5) 所填志願序一經送出申請後即不得更改,教育部於前開甄選作業完成,
      彙整各校甄選結果後,逕依志願序核定分發。
(6) 如經甄選後仍無學校同意其申請者,由教育部協助輔導至適當之學校就
      讀。

八、就讀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生,
    得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以同等學力入學大
    學。但大學得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九、所填聯絡地址、電話、傳真、E-mail務必清楚完整,以利學校通知甄審或
    入學相關事宜,如因填寫不清致無法聯繫或逾期,概不負責。

十、註冊時如發現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不合入學資格之情事者,
    取消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取消入學資格;畢業者,追繳已發之
    畢業證書,並由畢業學校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 申請入學或轉學高中以下學校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十一、如欲申請進入特殊教育班級,仍須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
      準」等相關規定,通過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之鑑定,始得入學。
十二、申請入學或轉學高級中等學校志願選填暨甄選作業:
(1) 申請表至多填具5個志願,依其填列志願數準備相同份數之學生學歷證
      明文件、成績單,俾轉送各校(如填具5個志願,請準備5份)。
(2) 如經申請分發或輔導入學後,仍無學校同意申請,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協助輔導至適當之學校就讀。
十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學齡兒童入學年齡計算,以入
      學當年度9月1日滿6歲者,除非另具特殊教育法規定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