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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國字第0930167382B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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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核定「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編號1.1.2「師資計畫」。

二、目的:

(一)針對社經文化不利地區國中學生,辦理合適有效之英文學習活動,以提昇
    學生英文基本能力,達縮短城鄉差距。
(二)經由學生實地參與學習,增進我國中等學校學生對英語之瞭解及能力,厚
    植我國青少年於未來國際發展之競爭力。
(三)使國中學生可不必花費大筆費用參加遊學團,於國內即可接受一流英語文
    師資教學,藉以提升本身英文能力。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

(一)參加對象:以低收入、原住民、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國中學生為主,其餘
    一般學生為輔。
(二)補助項目: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 參加學生費用:低收入、原住民、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國中學生免費
       參加,經費由本部補助,以每人每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含住宿費用)
       為限。一般學生應自費參加。
    2. 開班費:除補助學生成本費用外,並得補助每班新臺幣一萬元。(本案
       經費不得使用於行政管理費、機關內部人員工作費及場地費)
(三)辦理方式:
    1. 課程設計中可結合體育(運動)、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英語之學習環
       境,以提昇學生聽、說、讀、寫英文之能力。
    2. 主辦單位辦理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可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
       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作短期延聘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文教師參
       與教學工作。
    3. 辦理國中學生英文生活營時應設生活輔導員,以輔導學生學習英文,
       提供受訓學員全英語學習環境。
(四)辦理時間: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以假期間辦理不影響學
      校課務為原則。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申請期間:活動前一個月,將申請表(如附件一)及計畫、經費概算送本部
             審查,逾期及資料不足者不予補助。
2. 審查方式:各申請案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初審後,再委請相關學者專家二
             人至三人進行審查,並簽註審核意見,再依本部行政程序簽呈
             核定執行。因審查作業需耗時二至三週,請及早送件,避免影
             響經費核定時間。

六、經費核撥與核銷:

1. 本補助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應依「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請逕上本部網站下載,
   http://www.edu.tw/「法令規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附表)向本部辦理經費
   請撥事宜,並依規定及核定之計畫書及經費項目執行。
2. 因故變更或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故取消活動者,應於活動確定
   取消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3. 本案經費為部分補助,憑證免報本部核銷,並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補
   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均按補助比例繳回結餘款。
4. 活動結束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二)、成果報告(一式兩份)報本部備
   查。
5. 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
   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七、成效考核:

1. 主辦單位是否達成預期參加人數、數量、品質。
2. 主辦單位運用本部補助款之情形,是否專款專用,並自籌部分經費。
3. 主辦單位能如實施時程完成計畫所列各項活動,並結合體育(運動)、藝術
   活動辦理。
4. 活動是否營造全英語之學習環境,提昇學生聽、說、讀、寫英文基本能
   力。
八、下載原始檔案及相關附件(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