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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之住宿及伙食費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一)字第1010193878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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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臺(九一)國字第九一○三四三六○號函訂定。

二、 目的:

為有效解決地區性的教育問題及平衡城鄉教育差距,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原住民學生,本要點規定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原住民在校住宿生得申請住宿及伙食費用補助,以落實政府照顧弱勢的政策宗旨。

三、 補助對象: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四、 補助基準或原則:

本補助金額依各校住宿生應收金額每學期核實補助;每學期每人之住宿及伙食費用補助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為上限。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生申請作業:
    凡原住民在校住宿生於每學期開學時,應檢附蓋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戳記
    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本補助以抵繳應繳之住宿及伙食費用。(所檢附之證件,以開學前二個月
    內之證件為限。)
(二)學校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  學校依第五點之規定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之後,備妥申請名冊及
    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陳報所在地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再彙整所轄初審核符之學
    校原住民住宿生資料核轉本部辦理。
(三)教育部複審:
    由教育部審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提報之申請資料是否確屬國民中小
    學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依據作業流程,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於教育部核定
    後,即刻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款作業。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依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自行研訂管考辦法,適時辦理執行成效訪視,
    積極督導各校執行,確切掌握過程績效。
(二)由教育部組織訪視小組,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訪查所屬學校評鑑執行
    成效(評鑑要點另訂)。

八、未來展望:

期盼經由本計畫之實施,能達成「精緻、卓越、均等、正義」的教育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