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要點依行政院90年6月13日台九十教字第035725號函核定「校園
安全衛生改善計畫」訂定之。
二、 目的:評鑑大專院校改善所屬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軟硬體設施之
實施績效,並擇優給予獎勵(硬體設施部分),俾利督促學校早日符合
相關勞安衛相關法令標準,以確保師生員工之安全,並達校園永續發展
之目的。
三、 評鑑獎勵對象: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 獎勵內容:暫定擇優錄取二十校,每校獎勵金額以壹佰萬元為上限(以
添購學校實驗室及實習場所之環保安全衛生硬體設施為主)。
五、 獎勵原則:本計畫為全額補助性質,受獎學校不須列配合款。
六、 評鑑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1. 評鑑申請時間: 月 日至 月 日。
2. 評鑑申請程序:以校為單位,依本部公告之申請評鑑格式(如附件
一),於本部指定之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
3. 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環安衛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
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4. 審查程序:學校所提之計畫書,經本部之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補
助之學校須依委員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審慎撰寫「修正計畫
書」,於核定公告一週內報部並確實執行。期末審查即按「修正計畫
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執行期間本部不受理變更計畫申請。
5. 獎勵補助計畫審核原則:「大專院校實驗室及實習場所之安全衛生硬
體設施獎勵補助計畫書」須符合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與
教育部「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完
整性、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補助經費上限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實際補助金額視審
查結果及申請學校數而定)。獎勵經費核定後,各校向本部一次請領款
項。
申請案獲獎勵補助後,依本部補助經費核撥結報原則向本部請款,並按
照核定之計畫書執行。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補助款
繳回本部。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八、 獎勵補助成效督導:核准獎勵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九十
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大專院校實驗室及實習場所之安全衛生硬
體設施獎勵補助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面乙式二份及電子檔乙份到部進
行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含經費核銷)。本部得視需
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接受補助學校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