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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九十二年度「大專院校改善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成果評鑑、獎勵及督導計畫」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環字第0930112164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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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要點依行政院90年6月13日台九十教字第035725號函核定「校園
     安全衛生改善計畫」訂定之。

二、 目的:評鑑大專院校改善所屬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軟硬體設施之
     實施績效,並擇優給予獎勵(硬體設施部分),俾利督促學校早日符合
     相關勞安衛相關法令標準,以確保師生員工之安全,並達校園永續發展
     之目的。

三、 評鑑獎勵對象: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 獎勵內容:暫定擇優錄取二十校,每校獎勵金額以壹佰萬元為上限(以
     添購學校實驗室及實習場所之環保安全衛生硬體設施為主)。

五、 獎勵原則:本計畫為全額補助性質,受獎學校不須列配合款。

六、 評鑑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1. 評鑑申請時間:  月  日至  月  日。
    2. 評鑑申請程序:以校為單位,依本部公告之申請評鑑格式(如附件
       一),於本部指定之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
    3. 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環安衛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
       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4. 審查程序:學校所提之計畫書,經本部之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補
       助之學校須依委員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審慎撰寫「修正計畫
       書」,於核定公告一週內報部並確實執行。期末審查即按「修正計畫
       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執行期間本部不受理變更計畫申請。
    5. 獎勵補助計畫審核原則:「大專院校實驗室及實習場所之安全衛生硬
       體設施獎勵補助計畫書」須符合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與
       教育部「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完
       整性、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補助經費上限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實際補助金額視審
     查結果及申請學校數而定)。獎勵經費核定後,各校向本部一次請領款
     項。
     申請案獲獎勵補助後,依本部補助經費核撥結報原則向本部請款,並按
     照核定之計畫書執行。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補助款
     繳回本部。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八、 獎勵補助成效督導:核准獎勵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九十
     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大專院校實驗室及實習場所之安全衛生硬
     體設施獎勵補助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面乙式二份及電子檔乙份到部進
     行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含經費核銷)。本部得視需
     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接受補助學校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