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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節目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節字第1020003156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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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提昇節目製播品質,發揮教育廣播
    功能,特依本臺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節目諮詢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臺營運目標及策略之諮詢。
(二)關於本臺節目之企劃、編導、錄製、播出及教學等事項之諮詢。
(三)關於本臺新聞之採錄、編輯、播報及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之諮詢。
(四)關於委製及外製節目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節目製播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臺就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對外不公開。

五、本會開會所討論事項,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行迴避;迴避委
    員於討論該案時,視為未出席,不計入法定出席人數。

六、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本臺及各分臺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本臺指派人員擔任。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