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規範有意至本臺製播節目之個人或團體申請程序,及本臺設置
之節目諮詢審議委員會審議委製或外製節目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
點。
二、參與對象:對廣播節目製播有濃厚熱忱與興趣之個人或團體,有意至本臺
製播節目者,包含:
(一)個人自薦:
1.個人自薦製播者。
2.受其他單位委製者。
(二)團體推薦:
1.單位或團體推薦主持人並補助經費製播者。
2.單位或團體補助經費委製者。
(三)本臺公開徵求者。
三、文件規格:
(一)節目企劃書乙份。
(二)節目試聽帶一集(長度與播出時間同)。
(三)主持人學經歷等文件影本。
四、受理單位:本臺節目組。
五、審查方式:由本臺節目諮詢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審查原則:
(一)節目製播宗旨須符合本臺法定任務:
1.闡揚國家教育政策、政令。
2.實施空中教學,推動成人及終身教育。
3.推動特殊及職業教育。
4.推廣原住民教育。
5.推展社會教育。
6.協助推動學校廣播教育。
7.其他與教育有關者。
(二)節目製播內容須具有教化民心、改善社會風氣及推動終身教育之意義。
(三)節目主持人及來賓之專業領域需符合節目製播宗旨與內容。
七、審查處理:
(一)未符合審查原則之案件退回原送件人或團體
(二)符合審查原則之案件:
1.請諮詢審議委員填具新節目企劃審議評分表,提委員會議決之。
2.依據諮詢審議委員建議意見修正後進行製播事宜。
八、有關節目播出後停播、解約及權責等細節詳載於雙方合約書中。
九、委外製優良節目經本臺審聽小組共同推薦,報請節目諮詢審議委員會同
意,得免經公開徵選程序持續製播,惟其名額不得超過次年度委外製節目
總數二分之一。
十、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