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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高級中學培育研發人才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教中(二)字第0930502806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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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E世代人才培育」

二、目的:

(一)構高中成為學習型學校,發展校際水平及垂直策略聯盟,以增強學校競爭
      力。

(二)鼓勵學生深入各項課題之研究,拓展學生學習領域與深度培育高中學生具有
      研究及創造力。

三、補助對象: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類別:自然學科、數學、資訊、人文、社會學科、藝術等。

(二)由學校彙整學生研究計畫,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三)經費支用項目:指導費、出席費、差旅費、材料費、 鐘點費暨相關研究及圖
      書費。

(四)每項計畫最高金額為五萬元。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五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

       1、各校在指導教授、教師協助學生研擬研究計畫並填寫申請書。

       2、學校彙整學生研究計畫及申請書,於五月三十日前函送本辦公室。

(三)審查期限:六月十五日前。

(四)審查方式:由本辦公室邀請學者專家審查各校所提研究計畫。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審查核定予以補助者,函知學校備據送本辦公室憑撥,學生於研究過程中
      依需要向學校請款。

(二)研究計畫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學校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彙整研究成果送
      本辦公室。

(三)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如有餘款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需辦理成果發表,並編印專輯送本辦公室,本室將學校辦理成效
      列為下年度核發該項補助費之參考。

(二)辦理年度檢討,檢視各校申請及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辦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