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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資源服務中心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20004257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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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為充分運用國立教育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製作及典藏之國內外教育資源,便利全國師生、教育工作者及社會大眾運用,以支援教學、研究、決策制訂及增進資訊傳播,本館特設教育資源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部及南海書院分部(含兒童閱覽室);為期有效發揮本中心功能,營造優良教育研究環境,便利親子共同利用教育資訊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貳、 開放時間:

一、本部: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

(二) 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三) 國定假日及週日休館。

二、分部:

(一) 每週二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

(二) 週六及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三)  國定假日及週一休館。



參、 服務對象

一、各級學校教師及學生。

二、教育行政工作者。

三、社會大眾。



肆、 服務內容

一、本部:

(一) 教育部及本館出版品展售。

(二) 各類圖書資料閱覽。

(三) 館藏調閱服務。

(四) 國內外教育資料庫免費檢索。

(五) 教學媒體借閱服務。

(六) 團體參訪及導覽服務。

(七) 參考諮詢服務。

(八) 館際合作。

二、分部:

(一) 本館出版品展示。

(二) 各類教育資料閱覽。

(三) 館藏調閱服務。

(四) 國內外教育資料庫免費檢索。

(五) 教學媒體閱覽觀賞服務。

(六) 參考諮詢服務。

(七) 兒童閱覽服務。

(八) 場地租借服務;相關規定請參考本館南海書院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伍、 使用須知

一、一般事項

(一) 進入本中心請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請勿有預占座位、
          穿著拖鞋、嬉戲追逐、喧嘩、吸煙、飲食、嚼食口香糖、檳榔、睡覺或
          影響其他使用人之行為;並請將行動電話及呼叫器等裝備關閉或改為靜
          音。

(二) 本中心各項軟硬體設備、圖書、期刊、視聽媒體,應妥善使用,如有毀
          損,使用人須負賠償之責,賠償以購買原物件歸還為原則;無法購得原
          物件,則照價賠償。

(三) 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入內,未經許可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
          銷商品。

(四) 進入本中心前,請將背包、書包及手提袋等放置於置物櫃,貴重物品請
          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五) 違反本規定,不接受勸導者,本中心得隨時請其離開,並得暫停該讀者 
          使用設施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六) 使用本中心各項紙本、媒體及電子資源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
          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七) 未滿七歲之兒童,須由家長或大人陪同。

二、圖書期刊閱覽

(一) 本中心圖書、期刊、學位論文、學報及國內外兒童圖書期刊等資料,以
          開架式陳列提供各界閱覽,不提供外借服務。

(二) 使用館藏圖書期刊資料,請利用本館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如須調閱館藏
          資料,請先行預約,並透過本館網站首頁所提供之表單申請之。

(三) 本館館藏「教師送審著作」資料,因性質特殊,不得影印,使用時需以
          身分證件向服務台調閱。

(四) 圖書閱畢請自行歸回原處,或交付櫃檯,由服務人員協助上架。

三、教學媒體服務

(一) 本中心提供教學媒體館內閱覽服務:

     1、館內閱覽者得免費利用本中心設施觀賞錄影帶、光碟等媒體。

     2、教學媒體之內閱採開放操作或隨選視訊點撥方式入座觀賞;部份媒
                  體因受著作權限制,不提供外借,僅提供內閱服務。

     3、使用視聽媒體請佩帶耳機。

(二) 本部提供教學媒體外借服務:

     1、外借對象限教師、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師資培育生(以下簡稱借閱
         人)。

     2、本部免費提供各類型教學媒體借用,新北市及臺北市以親自辦理借 
                  閱為原則,其餘縣市則提供郵寄服務。

     3、教學媒體外借,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請持服務證,師資培育生請持學生證,
                      填妥一份借閱證申請單,申辦借閱服務。

     (2)  錄影帶與光碟每次外借以六單元(片)為限。其屬套裝光碟且一
                      套超過六片者,以外借該一套為限。

     (3)  外借媒體借期為十四天,如因實際需要須延長者,可於借用期限
                      屆滿前,以電話、傳真或網路方式洽辦續借,續借期以七天為  
                      限。

     (4)  新北市及臺北市以外之借閱申請單,得以傳真或網路方式提出外
                      借申請,並得以郵寄方式辦理(均以其服務機關為收件地)。

     (5)  借閱人逾期歸還,自到期次日起,按逾期之三倍天數停借。如屢
                      催不還而逾期十四天以上者,將通知所服務機關學校代為催還;
                      當年度內逾期達二次者,停止借用權利六個月。

     (6)  預約外借服務,同一時間內最多以預約六單元為限。

     (7)  每次外借教學媒體,本部提供一個集點點數;累計借閱十次,累
                      積點數十點,可免費兌換本部指定之出版教學光碟一片,供教師
                      教學與進修運用。

     (8)  外借教學媒體,務必請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不得轉借,或逕行拷
                      貝。

(三) 媒體若有損壞或遺失,借閱人或館內閱覽者應於發生十五日內優先購置
          原件補回;如市面無法購得,依公播版原價二倍賠償。否則轉請服務之
          機關學校協助催繳。

(四) 本館典藏教學媒體均已編目上網,提供線上檢索服務。

四、電腦使用

(一) 本中心提供電腦相關設備供眾查詢各項教育資料庫及網路資源,讀者得
          免費使用,並登記使用時間,每人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使用完畢,如
          無其他讀者等候,始可繼續登記使用。

(二) 資訊檢索耗材工本費由使用者自行支付,列印館藏圖書資料,B4(含) 
          以下(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一點三元,
A3(黑白)每頁新臺幣二點六元
          (採以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三) 本中心電腦均有控管,請遵守規定使用。

(四) 自行攜帶筆記型電腦,使用網路,請洽詢服務人員。

(五) 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主機及系統。

     2、更改本中心電腦設定及安裝其他軟體。

     3、散播電腦病毒。

     4、上網遊戲、聊天、進入違法網站等。

     5、利用本中心電腦自行下載程式及使用非法軟體。

     6、儲存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館未授權下載之館藏資料。

     7、從事商業行為。

     8、干擾其他讀者。

     9、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五、資料複印

(一) 本中心提供影印機,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並應遵守著作權及其他相
          關法規,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複印資料所需耗材由使用者自付,並收取工本費,複印資料,B4(含)
          以下(黑白)者每頁新臺幣一點三元,
A3(黑白)每頁新臺幣二點六元
          (採以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六、參訪及導覽

學校或團體參訪,請於一週前先行來函或電話洽詢;相關規定請參考本館導覽服務申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