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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九十二年度「高中(職)學校實驗室、實習場所永續發展與安全衛生改善補助計畫」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92)環字第0920118280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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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要點依行政院90年6月13日台九十教字第035725號函核定「校園
     安全衛生改善計畫」訂定之。

二、 目的:協助高中(職)校改善其實驗及實習場所環境設施,俾利符合相
     關法令標準,並建立完善之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改善制度以確保校園
     之安全。

三、 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高中(職)校。

四、 補助內容:學校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等場所之電氣安全設備、 
     局部排氣(不含化學藥品抽氣櫃)及機械安全防護之改善工程等。

五、 補助原則:
1. 為協助各校確實了解本補助計畫之目標,請欲申請補助之學校,於送件前
   應參加本部辦理之「實驗室安全衛生改善說明會」。
2. 補助內容須符合教育部「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與勞委會「勞
   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針對電氣安全設備、 局部排氣及機械安全防護之相
   關規定。
3. 本計畫為全額補助,受補助學校不須列配合款作部分補助。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申請時間:七月十五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2. 申請程序:以校為單位,依本部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格式(如 
   附件),於本部指定之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
3. 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方式進行書面審議,必要時得
   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4. 審查程序:學校所提之計畫書,經本部之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學校須依委員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審慎撰寫「修正計畫書」,於核定
   公告一週內報部並確實執行。期末審查即按「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
   行查核;執行期間本部不受理變更計畫申請。
5. 審核原則:改善內容須符合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與教育部
   「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完整性、計畫
   執行能力與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補助經費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實際補助金額視審
     查結果及申請學校數而定)。補助經費核定後,各校向其主管教育機關
     一次請領款項。
(一)北、高直轄市立高中(職)校:向市政府主管機關請款。
(二)縣(市)立高中(職)校: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請款。
(三)本部中部辦公室所屬國(私)立高中(職)校:向中部辦公室請款。

     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依本部補助經費核撥結報原則向本部請款,並按照
     核定之計畫書執行。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補助款繳
     回本部。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
     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八、 補助成效考核:核准補助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九十二年
     十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執行成果報告書面乙式二份及電子檔乙份到部進
     行期末審查,並於完成期末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含經費核銷)。本
     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接受補助學校應予配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