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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總(四)字第1010237161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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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以下簡稱役
    男)之檔案勤務分派、工作指導、平時考核及生活管理等事項,特訂定本
    補充規定。

二、役男之檔案勤務事項如下:
1.協助整理檔案資料。
2.協助辦理檔案分類、編目及目錄彙送工作。
3.協助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工作。
4.協助辦理檔案清理、銷毀及相關目錄建檔工作。
5.協助辦理檔案資訊化工作。
6.協助辦理其他相關檔案勤務。

三、役男應接受服勤單位之工作指派,協助辦理檔案勤務,對於公務上處理檔
    案內容應盡保密之責;未經許可,禁止將檔案攜出辦公處所以外之場所。

四、役男服檔案管理勤務時,應遵守檔案法相關規定妥善保管檔案,不得發生
    下列情形:
1.遺失、滅失或檔案缺頁。
2.拆散、污損等破壞檔案。
3.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變更檔案內容。
4.轉借、轉抄錄或非法提供他人閱覽使用。

五、役男不得違規下載辦公處所之網路系統或使用非法軟體、散佈病毒等行
    為;未經許可,不得拷貝辦公處所各類應用系統。

六、役男未經許可,不得出入機密檔案庫房及機房。

七、役男於檔案庫房工作時,不得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吸菸、飲食、
    儲存食物及植養生物等。

八、役男違反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獎
    懲辦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役男服勤期間之役籍資料由服勤處所管理。

十、役男服勤之平時考核紀錄表,由服勤處所定期函報本部。

十一、役男之各項獎懲,由服勤處所逕行初考,函報本部核處。

十二、役男之生活管理,除服勤於本部者,由本部學生軍訓處協助辦理外,其
      他服勤處所役男之生活管理,由服勤處所負責。

      前項役男之生活管理,準用本部教育服務役役男之相關規定。